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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社会信任危机的干预作用及其影响研究
行政管理专业
法律
社会
信任
危机
干预
作用
及其
影响
研究
行政管理
专业
法律对社会信任危机的干预作用及其影响研究
摘要: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因现代性引发的“不安”,使得信任缺失蔓延到世界各个角落、各个领域而成为全球性课题。在我国,除社会信任危机外,法律对信任的干扰已成为制约法治建设进程的关键因素。这反映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悖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需要法律被公众信任而具有神圣权威,以期建立良好法治秩序;但现实中,法律的干扰既无权威、也不被信任。民众不信法、不守法、对抗法律现象严重,执法者以权谋私、知法犯法甚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并非个案。此外,法律信任尚未引起我国学界高度关注,还没有从理论上对其做出有力回应,而若缺乏充分理论阐释,必然无法为法律信任建构提供理论支撑。因此,如何建构法律对信任的干扰既是我国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也是一个重大理论课题。
关键词:信任 法律 危机 中国式信任
Abstract: Since the second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due to the modernity of uneasy, the lack of trust to spread to every corner of the world, every field and become a global issue. In our country, in addition to the social trust crisis, the law of the interference of trust has become a key factor that restrict the course of rule of law. This reflects the current our country in th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s a paradox: the great practice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needs the law by the public trust and with divine authority, in order to establish a good order of the rule of law; But in reality, the law of interference without authority, also not be trusted. People do not believe, do not obey the law, against the law is serious, law enforcers abuse power for personal gains, just even deliberately being is not the case. In addition, the trust law circles in our country has not yet been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is not theoretically make a strong response to its, and if the lack of sufficient theoretical explanations, they will provide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legal trust construction. Therefore, how to construct legal interference with trust is not only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n China is unable to avoid a major practical subject, is also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subject.
Keywords:trust legislation crisis Chinese trust
1. 引言
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实中的种种新问题、新矛盾自然地传导到转型期的社会信任格局中。目前中国社会的信任问题,呈现出三个层面的问题,即公共领域的政府信任或更广义的政治信任、私人领域的市场信任和日常生活领域的个人诚信都不同程度地出了问题。表现在不同领域的信任问题呈现于社会生活的总体,以社会信任危机的形式反映出信任问题的严重性。其现代社会急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干预信任危机,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条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提高整个社会公民的素质。
2.信任危机
2.1信任危机定义
在一个社会中,如果其成员之间的互不信任或不守承诺达到某种普遍的程度,从而危及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这就构成了信任危机。信任危机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问题,也是一个具有现代性意义的问题。例如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实质上就是以信任危机为发端的。
当代社会怀疑之风盛行,我们已经不再相信权威所有的权威都具有相对性,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一切。公民不再信任政府、政治家和大臣、警察、法庭、监狱机构,顾客不再信任商家和他们生产的产品,我们都不信任银行和保险公司,病人不再信任医生,具有“权威”的专家也成了我们怀疑的对象。其实,现代社会中的不信任不仅仅涉及到违法和违反标准的行为,不信任和怀疑蔓延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2.2信任危机的案例
2.2.1次贷危机
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现代社会信任危机的具体表现。放贷机构根据借款人信任的高低,将贷款分为“优级”和“次级”。次级贷款因面临更高的风险,其利率高于优级贷款。由于之前的房价很高,银行认为尽管贷款给了次级信任借款人,如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则可以利用抵押的房屋来还,拍卖或者出售后收回银行贷款。但由于房价突然走低,借款人无力偿还时,银行把房屋出售,但却发现得到的资金不能弥补当时的贷款和利息,甚至都无法弥补贷款额本身,这样银行就会在这个贷款上出现亏损。一两个借款人出现这样的问题还好,但由于分期付款的利息上升,加上这些借款人本身就是次级信任贷款者,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无法还贷的借款人。银行收回房屋,却卖不到高价,大面积亏损,引发了次贷危机。
2.2.2占领华尔街运动
2011年9月17日,上千名示威者聚集在美国纽约曼哈顿,试图占领华尔街,有人甚至带了帐篷,扬言要长期坚持下去。他们通过互联网组织起来,要把华尔街变成埃及的解放广场。示威组织者称,他们的意图是要反对美国政治的权钱交易、两党政争以及社会不公正。年月日,占领华尔街”抗议活动呈现升级趋势,千余名示威者在首都华盛顿游行,逐渐成为席卷全美的群众性社会运动。纽约警方月曰凌晨发起行动,对占领华尔街抗议者在祖科蒂公园搭建的营地实施强制清场。最早发起这个运动的杂志“广告克星”说,“在运动成气候之前,提出具体目标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开始的目标就是占领本身——占领意味着直接民主,而直接民主有可能产生特定目标,也可能不。那些主流媒体不停地问什么是目标,他们错了。”意思是,抗议的青年们意欲透过“占领”本身形成一场对体制反思的运动,并且在占领过程中,以直接民主的方式去讨论问题、目标与策略。而这个过程就是一种民主实践。抗议者们表示,没有人可以代表他们,不管是“三个代表”或“三百个代表”,因为由每个受害者自己来发言是最合适的了,这是为了不重演错误:让少数人主宰一切,多数人被迫沉默。
3.国内信任危机
3.1 我国信任危机现状
古代中国会有“五伦”,即五种主要的伦理关系——君臣、父子、夫妇、师生、朋友。这五种伦理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如上下级的关系、同事关系或从属于或派生于这些社会关系,并按照伦理原则处理和维持。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礼俗社会,也是关系社会。按照伦理办事的原则,必然讲究亲疏远近,区分陌生与熟悉,社会信任也必然是以熟悉的人为信任根本。中国的乡土社会信任是靠熟人维持关系的,这是一种礼治秩序。在学术界相关人士对中国人信任结构与特征的调查揭示了我国的熟人信任的差序特点。
信任对象
作答人数
平均信任度
标准差
销售商
1955
2.68
0.77
网友
1607
2.69
0.65
生产商
1953
2.74
0.75
一般熟人
1974
3.02
0.75
社会上大多数人
1997
3.07
0.80
一般朋友
1991
3.23
0.78
邻居
1984
3.36
0.76
单位领导
1751
3.74
0.79
单位同事
1764
3.42
0.70
其他亲属
1988
3.74
0.71
亲密朋友
1995
3.98
0.67
直系亲属
1998
4.33
0.65
家庭成员
1999
4.59
0.59
说明:完全信任=5,可以信任=4,说不准=3,不可信任=2,完全不信任=1。
可见,平均信任度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等一直到网友和销售商是依次递减的,这种信任结构也正是差序格局的体现,既由自己到家庭成员、自系亲属、亲密朋友等一圈一圈向外扩散,扩散俞广,熟悉程度俞低,社会信任度也就俞低。
3.2信任危机的表现
2.2.1经济领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培育和完善有了很大进展,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信任缺失问题极为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在日常生活中,从假烟、假酒、假药、假化肥、假种子到注水肉、黑心棉、毒大米、毒瓜子、毒猪油等知假卖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恶性案件比比皆是,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消费信心。
3.2.2政治领域
在政治领域,也充斥着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部分党政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公共机构及其干部中的政治造假、官僚主义、作风不良、执法不公、行政不当、为政不廉、假公济私、压制民主、欺负百姓、冷漠骄横、奢侈浪费等一系列官为利不为民的可能引发“信任危机”的现象。具体表现在:首先,一些党政干部权利寻租、贪污受贿、以权谋私、铺张浪费、腐化堕落、挪用公款、徇私舞弊、与民争利、侵害人民利益和公共利益时有发生,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领域还比较集中。
3.2.3文化领域
精神生产的部门,担负着传播文化、教育人民的崇高职责,他们能否“诚实守信”,对整个社会的精神面貌影响重大。然而,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我国文化领域中也存在着严重的失信问题,各式各样的弄虚作假层出不穷,一些精神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相当突出。文艺界有知名演员上台“假唱”之类的怪事,新闻界有捕风捉影、空穴来风的“假新闻”,有由有偿新闻演化出来的不实的报导,出版界盗版作伪时有所闻,不少书商和出版社为谋取暴利而置法律道德于不顾,肆意抄袭、剽窃、盗版他人作品或者假冒名牌出版社之名出版低劣的读物等等。
4.对信任危机干预的法律规制
除非一个社会在曰常生活世界建立起一种稳固的交往方式与行为规范,并在实践中证明这种交往方式与行为规范可以给人们的行为及其结果带来可预期性,可以给人们带来安全感,否则,这个社会中总是会弥漫着某种不信任情绪的。只有正义的制度规范和司法执行才可能普遍地适用于每一个个体,达到一种普遍的期待,换句话说,在利益和需求多元化的社会,制度的供给问题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高兆明认为,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感觉到普遍的信任危机时,这种信任危机尽管是发生在个体、个别的层面,但实质上却是社会更高层次某种制度规则机制不合理性的彰显与凸现。
4.1法律信任关系
法律信任关系是法律人与法律制度之间直接或间接互动而形成的一种关系,即建立在法律人对法律制度预期和法律制度回应基础之上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