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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招投标操作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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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投标 操作实务
招投标操作实务 招投标操作实务 供应商(投标人)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一、供应商(投标人)资格 【投标无效】 法条规定: (一)工程招标投标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工程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工程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3、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效劳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效劳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工程的投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5、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方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6、公路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三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工程的相应能力。 7、水运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三十五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9、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工程所需的资质(资格)。 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1、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二十条参加建筑工程工程方案设计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专业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建筑工程工程方案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建筑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其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推荐名单应由建设单位确认。 (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12、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二)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工程外,为采购工程提供整体设计、标准编制或者工程管理、监理、检测等效劳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工程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分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分。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工程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工程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工程投标。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参加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5、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方法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参加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6、政府购置效劳管理方法(暂行)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置效劳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效劳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置效劳工程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置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置效劳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二、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编制投标(响应)文件】 法条规定: (一)工程招标投标 1、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工程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工程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工程的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2、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方法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3、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方法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工程建设工程货物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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