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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市政府
信息
公开
规定
新编
XX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效劳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政府XX县区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那么,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那么,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主动公开
第六条政府机关对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管理标准和开展方案方面
1、政府规章、标准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政府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分等事项;
3、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执行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优抚救济、方案生育、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工程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3、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平安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平安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5、各级政府机关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6、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程、依据、标准。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点工程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工程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建设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政府领导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镇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执行方案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政府机关拟作出以下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时,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一)本市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可持续开展的战略决策和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教育、医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城市交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收费价格的调整;
(四)环境保护和自然、社会协调开展方面的政策措施;
(五)其他依法应当通过听政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
第十条涉及以下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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