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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省邮政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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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海南省 邮政 条例
海南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保障邮政普遍效劳,标准邮政市场秩序,保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平安,维护用户、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效劳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及省人民的政府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邮政普遍效劳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开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平安、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邮政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普遍效劳是国家根本公共效劳的重要组成局部。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划、建设、用地、财政、交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效劳,推进邮政物流效劳农业、农村、农民的网络建设,扶持快递园区建设。   第四条 省人民的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邮政开展专项规划。邮政开展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邮政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城乡邮政设施、快递园区布局和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并监督、检查规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   市、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效劳标准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等邮政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平安和畅通,对破坏邮政设施和危害邮政平安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邮政管理、国家平安、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普遍效劳   第六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效劳标准和资费标准,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效劳。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机要通信、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特殊效劳业务。   第七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开展实际,对交通不便的遥远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的邮政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邮件互寄时限等方面制定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八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地址要素与邮政编码组合的通用邮政地址格式标准,组织、指导邮政企业开发邮政地址系统信息库。   地名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在设置的街道名称牌和门牌上附注邮政编码;地名和门牌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营业场所免费为用户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效劳。   第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效劳地区的主要人口聚集区平均效劳半径或者效劳人口的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营业场所。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邮政企业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停办原来已经办理的邮政普遍效劳业务。具体审批方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邮政企业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效劳业务,应当签订代办协议。代办邮政普遍效劳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执行邮政普遍效劳的规定和资费、效劳标准。   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营业场所邮政普遍效劳质量的管理,并对邮政普遍效劳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 “中国邮政〞标识,公示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效劳标准、业务单据书写式样、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方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效劳质量的投诉方法。   邮政企业应当在邮政信箱(筒)上标明开箱的频次和时间,并按照标明的频次和时间开启邮政信箱(筒)。   第十二条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禁止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不得交寄、夹寄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封装规格、书写格式,使用标准信封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正确书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已投入邮政信箱(筒)的,由邮政企业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寄件人的,按无着邮件处理。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效劳阻断时,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的政府和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的,经省人民的政府同意,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报请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禁止寄递、限制寄递物品的通告。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不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企业应通知单位限期办理。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 号码。   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   具备以下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   (一)有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二)有确定的用户名称和固定地址;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可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需求,在营业、投递场所设置用户租用的邮政专用信箱。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投递邮件,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邮政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到户效劳时应当佩戴邮政专用标识和工号牌。   收件地址为单位地址的邮件,应当投递到单位设在地面层的收发室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收件地址为住宅,设有信报箱的,应当投递到信报箱;没有信报箱的,可投交收发(传达)室或物业效劳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没有设信报箱、收发(传达)室和物业效劳管理机构的,可投递到与用户协商的指定位置。   乡镇人民的政府所在地邮件投递深度等同于城市投递深度。其他农村地区邮件应当投递到村邮站、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在楼房地面层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信报箱或者指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准许邮递人员及车辆进入管理区域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效劳,并免收停车费。   收发室、物业效劳企业、村邮站、村委会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应有人员接收邮件。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当面核对、签收,并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发现错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批注原因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任何人不得私拆、隐匿、毁弃、盗窃他人的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在寄递处理邮件过程中,发生丧失、损毁、内件缺少,或者邮件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造成给据邮件丧失、损毁或者内件缺少的,应当依照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赔偿。   承运邮件的铁路、公路、民航等运输单位在保管或者运输途中,发生邮件丧失、损毁、内件缺少的,除邮件本身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外,承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冒领用户邮件、汇款;   (二)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购置指定物品;   (三)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工程;   (四)不履行已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五)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用户进行打击报复;   (六)成心延误邮件传递时间;   (七)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八)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信息资料;   (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转让、出租、出借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十)转让、出借、出租邮政日戳、邮资机、邮袋、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等邮政专用品,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效劳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自查结果报送邮政管理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邮政普遍效劳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质量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邮政企业应当公布效劳、监督 ,提供查询效劳,接受用户对邮政效劳质量的监督。   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给予邮政企业用于邮政普遍效劳和特殊效劳的补贴资金,邮政企业应当将其使用方案报送省财政部门、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省财政、审计和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对承担邮政普遍效劳义务的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其他政策优惠。   财政、开展和改革、审计、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的要求,扶持农村地区的邮政设施建设,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提高农村邮政普遍效劳水平。   市、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邮站的场所和村邮员,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置效劳的方式提供农村邮政普遍效劳,并加强对效劳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和对效劳成果的检查验收。   政府购置农村邮政普遍效劳所需资金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村邮站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市、县、自治县财政预算。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或者配合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地区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并与村邮站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由村邮站负责邮件的接收和妥投。村邮站代办其他邮政业务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代办人员酬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校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城镇社区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配套安排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具体位置和面积由有关部门与邮政企业协商确定。   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等地点,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效劳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的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二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建设规划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政信箱(筒)、报刊亭等邮政设施,经当地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迁移邮政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应当事先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用邮的原那么,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本钱。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城镇居民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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