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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
使用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XX县区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方法
XX县区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平安生产根底设施建设、推动平安生产技术进步、宣传教育等工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那么。
第四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按工程投入额给予工程补助的扶持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工程申报、评审工作;下达年度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验收和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平安生产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下达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工程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
第三章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申报单位):
(一)市、镇(街)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以及在我市的中央、省属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资质的平安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本市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第九条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工程和平安生产行业退出工程;
(二)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工程;
(三)平安事故调查、执法装备、执法监察工程;
(四)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平安文化工程;
(五)平安生产技术和平安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工程;
(六)平安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工程;
(七)其他符合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工程。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工程;
(二)申报单位因违反平安生产的有关规定被行政处分未满两年;
(三)申报单位有欠税、恶意欠薪、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报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的。
第十一条属于以下工程之一,且工程投入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按照工程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工程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一)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工程,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救护工程,平安生产技术和平安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工程;
(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平安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工程。
纳入工程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技术转让费、试验费、试验外协费、设计费、编程费、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线路根底建设费、网络线路租赁费、资料印刷费等。
第十二条平安生产社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已实施的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平安文化工程,按照工程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工程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5万元。
纳入工程投入额的费用包括。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设备租用费、宣传推广费、资料费以及与平安生产相关的文化、宣传工程制作费等。
第十三条镇(街)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工程,按照工程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工程最高补助不得超过50万元。
纳入工程投入额的费用包括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费用工程。第十四条中央、省、市属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按照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范围直接实施的工程,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工程预算执行,或者按工程直接上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工程评审管理费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预算据实列支。
第四章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工程申报。
(一)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每年我市平安生产工作方案和工作重点,制订和公布每年度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二)申报单位根据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工程类型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XX县区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工程申请表及电子文本;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根本情况、工程意义及必要性、工程的具体内容、工程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来源渠道、预期效果分析、工程进度安排、其他情况说明等内容)及电子文本;
4.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如相关批准文件、各种认证证书、权威专家或机构评沽报告等)。
(三)镇(街)企业(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扶持申请;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持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扶持申请。
第十六条工程审核。
(一)各镇(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受理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工程的初审。初审无误的工程,由镇(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分局汇总联合上报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未能通过初审的工程,由镇(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申报工程,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按以上程序完成对申报工程的初审。
(二)通过初审的工程,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审查评定。对重大工程,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要求工程申报单位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工程投入情况审计报告。
(三)经审查评定,拟纳入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的工程,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明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能纳入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的工程,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其工程,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
在公示期间对工程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实施的工程按规定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对本方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申报工程实行按进度拨付资金:
(一)申报工程已纳入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且申报单位已投入工程资金50%或以上的,市财政局将工程补助资金的50%拨付给申报单位;
(二)工程完成并经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再拨付余下的工程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对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申报工程按报销制拨付资金:申报工程已纳入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案,且申报单位完成工程,并经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的,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工程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机构、省(市)属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工程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申报单位。
镇(街)企业(单位)的工程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到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对申报工程的投入情况应当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专帐管理。申报单位收到工程补助资金后,以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局部,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局部,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工程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XX县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23)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工程单位对平安生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截留、挪用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工程补助、追缴工程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
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附那么本方法由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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