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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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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社会保障 开征
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开展和不断完善的根底,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开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还很不完善,其中,因筹资方式而导致的问题尤显突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突破口。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 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平安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兴旺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管保障层次上下、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方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剧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023%,而202223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顶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方案生育这一根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方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缺乏,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在的缺陷,使得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缺乏应有的保障,其资金管理和收支平衡也存在巨大的困难。而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在如下方面显示较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采用税收的形式进行,而税收的强制性和标准性特征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提供强有力的手段。 第二,有利于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机制,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平安性。 第三,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本钱。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从而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 第四,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第五,有助于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第六,有助于在中国参加wto后为各类企业创立公平的竞争环境。 二、国际社会的根本做法及值得借鉴的经验 自19世纪末德国首创社会保障(险)税以来,国际社会进行了广泛的实践,这种实践说明,正是社会保障税自身的优越性,促进了这一税种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兴起和开展。 1.根本做法 社会保障作为现代社会政府必须承担的根本职能,其共同性使各国社会保障税的做法有许多共通之处。 第一,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通常是参加本国社会保险,并存在雇佣关系的雇主和雇员在本国支付和取得的工资,薪金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业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员的纳税义务一般以境内就业为标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管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须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险纳税义务。而对于本国居民为本国居民雇主雇佣但在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那么除个别国家外一般不列入课税范围, 第二,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 与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相适应,其课税对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额、雇员取得的工薪收入额及自营业主的事业纯收益额。在具体实施中,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税的模式不同,课税对象规定有所差异,但其根本内容是相同的。一是课税对象不包括纳税人工资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工资薪金以外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所得工程,但作为税基的工资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现金,还包括具有工资薪金性质的实物性及其他等价物的收入。二是应税工资薪金通常规定最高限额,超过局部不缴纳社会保险税。三是一般不规定个人宽免额和扣除额。因为社会保险税实行专税专用原那么,筹集的保险基金将全部返还给纳税人。 第三,社会保险税的税率 大多数兴旺国家社会保险税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工程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上下不等的差异比例税率。但也有少数国家,如英国采用多种税率形式并举的制度。 第四,社会保险税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会保险税主要纳税人为雇主和雇员,因而雇员税款大多实行源泉扣缴法,即由雇员所在公司负责扣缴,雇主应纳的税款由公司直接缴纳;而对于自营业主及其社会成员应纳的社会保险税,那么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从总的情况来看,兴旺国家的社会保障税一般都由多个税种组成,这些税种各有不同的税率、税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税种针对不 同的社会保障工程设立。因此,兴旺国家的社会保障税实际上是独立的一个税类。和其他税类相比,其主要特点是该类税收自成收支体系,虽然划入财政收支盘子,但专款专用。 2.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 国际社会的社会保障实践已逾百年,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了许多珍贵的经验,其中,以下五个方面是特别值得我国借鉴的。 (1)社会保障税名为税或费,但不能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社会保障筹资手段的名称不尽相同,比较常见的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缴款(社会保障费)、工薪税三种。尽管名称不同,但实质上并无根本差异。都具有强制性、基金性等根本特点。而且,无论是社会保障税,还是社会保障费,其实质均不同于税或费的原有含义。社会保障费作为一种特殊的缴费,是在政府的法律强制规定下为自身需要进行积累,并带有一定程度互济性质的缴款,它不同于公民为直接交换某种政府效劳而付出代价的一般财政收入中的规费;社会保障税的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也是一般税收所不具有的,因而也不同于一般税收。因此,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应该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分二者的内涵。 (2)严格规定社会保障的主要目标与界限是维护福利国家的最正确方式。 就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区域而言,欧洲建立社会保障的时间较早。这是工业化和市场化推进较早的综合结果,因为恰恰是工业化的推进造就了产业工人大军,而市场化的推进那么集中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形成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对峙。在开展中国家,同样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向工业化的迈进,致使市场需求与劳动力供给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得失业救济和退休养老问题摆上议事日程。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只能依靠政府。各国政府,尤其是开展中国家政府,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始终坚持足够的工作收入是福利的根本根底这一原那么。 (3)社会保障的内容因生产力开展水平而异。 从国际社会来看,尽管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层保障同时并存,但是,由于经济开展水平及国情的不同,各国社会保障内容与范围有很大差异。在兴旺国家,特别是所谓的福利国家,如瑞典、英国等,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方法,保障对象普及全民,保障工程贯穿人生的各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家庭津贴、住房津贴、职业培训、公益性社会效劳等,社会保障工程十分广泛而全面。相反,受经济实力的制约,开展中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工程相对较少。而且,即使是经济兴旺国家,其社会保障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也是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扩大与调整的。 (4)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公民应享有的一种权利。 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开展史上,以二战为分水岭,战前、战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一是战后公民权利的范围大为扩大,享受现代文明福利生活成为新的权利内容。二是从最初针对少数经济困难的个人实行社会救助,开展到对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均有社会保障,又进一步开展到社会全体成员均有权享受国家给付的各种福利待遇。三是战后开始随着物价、工资波动而调整年金,以保障劳动者和公民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准,以保证一切公民都有权分享经济成长的果实。 (5)多支柱体系,分散风险。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对此,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是,无论是开展中国家还是兴旺国家,今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向应为三大支柱:一是强制性公营的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支柱。二是强制性私营的完全积累的支柱,用于储蓄。三是自愿性储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资金也有愿望储蓄,并想在老年时得到更多保护的人。这三大支柱构成养老保障的多支柱体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临的多种风险,而且,这种多支柱体系共同担负着防范未来经济和政治不确定性的总体风险,如政府和市场崩溃、财政来源枯竭,投资策略偏差等。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初创阶段,现存的较低的生产力开展水平,与巨大的社会保障需求,将对社会保障资金分配产生极大的压力。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社会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 社会保障一直强调社会公平的原那么,一百余年来,税和税收规那么作为福利国家的工具,被大多数福利国家用来影响收入分配,试图通过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调节市场经济开展而导致的贫富悬殊,但实际的情况是,几乎每一个政策评价都说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国家也不例外。对于中国而言,在开征社会保障税之初,强调并明确社会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个真正需要引起我们普遍关注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2.增强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 传统的社会救助,不成认救济事业是一种社会义务和责任,不成认要求社会救济是一项公民权利。英国在19世纪上半叶公布并实施的济贫法,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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