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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区政办
新农村
社保
实施方案
区政办新农村社保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好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根本原那么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根本原那么是:“广覆盖、保根本、有弹性、可持续〞。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一是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二是坚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开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三、基金的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230元、300元、500元、800元、202300元、1500元、2022元7个档次。以后依据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鼓励青年、中年农村居民连续缴费、多缴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根底养老金,提高和加发的根底养老金由区财政承担。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各村通过民主程序确定。
(三)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农村居民,每人每月补贴55元的根底养老金;对缴费期内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即补。
除省以上补贴外,剩余局局部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四、个人账户管理
(一)区社保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保险档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实账管理。政府补贴局部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帐户存储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本区的,持迁移证件及村(居)委会证明,经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审核,区社保中心审批,其个人账户本息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转入地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将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除外),或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并终止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资金除外)。受益人可持参保人员死亡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审核,区社保中心审批,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根底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根底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
(二)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55元的根底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4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应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凡需补缴的,政府财政一律不予补贴。
(三)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经济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根底养老金标准。
六、做好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已经参加农保还未到达领取年龄的人员,年12月31日前的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按原支付系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积累(即年以后的新积累和到达领取年龄前原农保基金产生的利息)按新农保支付系数(以后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到达领取年龄时,按上述两个计发系数计算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之和领取。
(二)已经参加农保,且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以下的应按原标准继续领取养老金,到达60周岁后,加发新农保根底养老金。
(三)已参加被征地农民根本养老保险,且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照上条执行。尚在缴费期的参保人员,按原渠道原标准继续缴费,缴费资金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到达领取年龄后加发根底养老金。
七、做好基金管理和舆论宣传工作
(一)实施区级统筹。新农保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
(二)确保足额发放。参保人员的政府补贴,由区财政局按当年缴费人数、发放人数列支预算,确保对参保人的补贴及时到位和根底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建立新农保制度直接关系广阔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试点工作意义、根本原那么和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参保。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村干部带头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区人社、财政、统计、公安、民政、残联、影视集团、各街道(开发区)、农信联社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具体承办新农保业务。各街道(开发区)设立新农保业务经办大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上报参保登记表以及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二)明确各级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从统筹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开展的战略高度出发,统筹规划,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各街道(开发区)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抓好落实,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推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村(居)确定协办员,要负责核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收取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将现金缴款单及参保登记材料缴至各街道(开发区)社会保障办公室。区财政局要负责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基金财务管理、基金运营等工作;区社保中心、各街道(开发区)要建立效劳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纳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三)加强监督督查。区社保中心要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标准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区政府督查室、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平安,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九、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纳入本方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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