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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试探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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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
应对
措施
试探农业保险困境化解应对措施
。农业保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它为推动农业体制改革,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开展陷入了困境。其突出矛盾表现在广阔农民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而各商业保险公司却不愿涉足该领域。本文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入手,论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农业保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开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开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开展。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不确定性状态下,客观需要创立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开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开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同时,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因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节约局部开支。而降低农业生产本钱,帮助农民及时恢复生产,也可以稳定农产品物价水平,保证社会对农产品的正常消费。
(三)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根底,农业经济的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此,农业上因风险造成的损失,不仅会导致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不稳定,更会使整个国民经济处于不稳定状态。相应的,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活动稳定开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开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会使农业生产者尽快恢复生产,从而保证农产品的供应和价格的稳定,从而安定社会各阶层人们的社会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开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应缺乏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开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现实需求缺乏。主要原因有:
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本钱。
2.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保险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用较高,也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以上因素造成了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缺乏,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应,在萎缩的供应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开展缓慢。
(二)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根据第一次农业普查资料,全国有59%的农户仍属于纯农户,这些纯农户家庭90%的收入来自纯农业收入。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持续走低,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农业保险的开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缺乏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开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开展呈现屡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也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我国农业保险开展对策
(一)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
考虑到整个行业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农业保险不能简单地采取与其它保险相同的方式,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开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之间的矛盾。纯粹由商业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形势开展的需要。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别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才具有可行性。通过创立新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调整保险产业结构,不断扩大农业保险开展规模,尽快形成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二)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
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在世界范围内,各国都鉴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在实践农业保险时不应用或不完全应用针对各种商业保险而制定的保险法,而要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确定农业保险经营的根本法律依据,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顺利建立,使农民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根据农业保险非商品性、政策性等性质,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以及政府在农业保险实践过程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并借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这对于标准我国的保险市场,区别管理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根底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开展,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
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后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开展农业保险。
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的农业保险经营的经验,国家财政应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实行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以下给出两点建议:(1)免除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允许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以增加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
(四)筹资渠道多元化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筹集农业保险基金,除了发动保户积极投保外,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农业相关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保障农业生产和经营不因自然灾害而中断,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的特殊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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