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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西坡镇国有资产管理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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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西坡镇 国有资产 管理 控制 制度
西坡镇国有资产管理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西坡镇本级行政机关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西坡财政所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申报,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申报,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办理,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西坡镇人民政府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专职资产管理人员,并上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条单位购置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 3同财政所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财政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工程进行申报; (三)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工程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人员按照本方法规定专项报批。 第十二条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借用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标准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 4物尽其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应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条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5第二十三条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小组)、或其他有资格的技术组织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6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在按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限完成审批后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八条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方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六章资产评估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工程范围、权限根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出报告。 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落实专人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表,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 7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财政所与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财政所应当对单位资产统计报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经财上级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表,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根底。 第三十四条财政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财政所、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并把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三十六条财政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处理。 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与本方法配套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 8置等具体实施方法,由依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本单位对生产设备、交通运输、通讯工具、各种仪器、办公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者,一律列为固定资产,由综合科财务人员进行登记入帐,各科也可进行登记入帐。同时对不够固定资产起点的分别列入低值易耗品登记造册。 2、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制度,确定具体人员负责保管,并且明确责任建立卡片,定期检查盘点,做到帐实、卡实相符;对损失丧失的财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查清责任,视其情节,由当事人赔偿;责任人调离时,要如数清理,缺少的予以赔偿。 3、对新购置和上级配发的所有财产,均为单位集体所有,有关科应积极验收登记入帐,同时办理保管责任手续,未经申报由个人管理,应视为侵占国有财产,应按照党的有关纪律和国家法律处分。如财产需要报废、变价或向下投放,应按照有关程序经批准前方可核销下帐,做到帐账相符,帐实相符。 4、所及所属各科使用的所有办公楼和房屋(含没有出售的平房),产权归所里所有。租住所里房屋的住户搬迁后,必须交回,住户不得私自转让。私自转让他人的,按住房租金的2023倍处分,并收回住房。 5、本所院内的使用的公用设施维修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家属院的公用设施,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维护。 第三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凡单价在5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一般设施、设备和物品或单价缺乏500元、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和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都属于机关固定资产,此外的公物为低值易耗品。 二、医院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建立资产使用保管责任制,对资产的采购、发放、保管等均由专人负责,严格各项手续。对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帐、物相符。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三、资产购置应由设备科及总务科根据各科室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或方案,报院长审批后,按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购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集体和个人使用的资产,只有使用权和保管权,转移、报废、报损、调出和变卖必须根据有关规定由设备科负责处理,严格执行有关手续。 五、国有资产需进行变卖、报废、报损的,由设备科和财务科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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