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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本站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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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许可证 有效期限 问题 答复 本站 推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本站推荐] 工商企字[2022]第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答复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许可证有效期限问题的请示(大工商发(2022)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许可证、资质证管理的企业,其营业期限与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不是同一概念。企业的营业期限是该企业合法存续的期间,因此,企业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不应根据其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核定,也不应该根据许可证、资质证的有效期限对营业执照设置有效期。为了便于管理上的衔接,可按以下原那么办理: 对于许可证、资质证上载明有效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中对专项专营工程标明此项经营有效期;对于许可证、资质证有效期限不明确的,专项专营工程的有效经营期限不应受限制。企业被撤消或注销许可证、资质证的,企业应主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企业未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或收到审批部门撤消或注销该企业许可证或资质证通知的,应责令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处分。 2022年9月29日 第二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第12号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股东变更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因停业、解散、注销、被撤消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当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所持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并由清算组织或债权债务责任人代表原法人股东行使权利,签署有关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书。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后,其投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自然人股东因出国和被判刑不能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股东地位。 上述股东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变更或注销登记时,除需提交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文件材料外,还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原法人股东的清算决定或有权机关的财产处置决定,原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书或继承、遗赠证明等法律文书。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第三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企字[1995]第12023号【发布日期】 1995-05-2023【生效日期】 1995-05-20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 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2023号)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深工商注(1995)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核准企业注销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的具体措施。企业终止经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在正常情况下,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经登记机关核准,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三、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收缴营业执照和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四、企业所持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已过期,不得再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既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本文第三项的原那么处理。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无照经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记机关依据本文第三项直接做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后,被决定注销的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6]第238号【发布日期】 1996-2023-02【生效日期】 1996-2023-0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 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2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XX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分桂北大酒店综合商场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企业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经销商〞的用语,如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同时由于其在广告中所称的“唯一经销商〞违背事实而在消费者中形在误导,容易使消费者对其他企业经销该产品的合法性产生误解,从而贬低了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因此,亦可适用广告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发布单位】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 工商广字[1998]第140号【发布日期】 1998-2023-13【生效日期】 1998-2023-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8)第140号)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邮政专送广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新闻出版署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新出联(1995)14号)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广告经营者可以连续发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有固定广告名称、固定格式、连续发布并由广告经营者经营承办的全部为广告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方法和关于对新出联(1994)8号文件作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三、根据“湖南邮政专送广告〞发布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属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但不宜以“邮政〞、“邮送〞等特定业务的通用名称作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名称,也不宜使用与一般报纸相同的规格、开版和纸型。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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