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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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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党政领导干部 问责 办法 新编
XX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法 XX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法(试行) 2023-03-242023:48发表于:老总共赢圈分类:未分类 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XX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法(试行)的通知 宁委办发(202223)13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XX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XX市委办公厅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23年3月11日 XX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与工作效能,保障全市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监督等职权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问责坚持依法依纪、客观公正,权责统 一、过错与责任相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全面履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方法对其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 1、制定、发布与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标准性文件、决定或命令,造成不良后果; 2、不按规定程序和议事规那么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造成重大损失; 3、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4、资金使用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严重浪费; 5、采取不当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其他不稳定情况。 (二)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扯皮,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在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3、瞒报、虚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 4、对上级督查、群众反映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落实解决,或因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或情况没 有明显改观。 (三)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导致政令不畅或影响整体工作。 1、未落实上级党政机关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 2、在全市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某项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 3、在开展重要工作、举办重大活动或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与其他单位协作时不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导致问题解决不力。 (四)作风不正、监督不力,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1、属下工作人员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效劳质量差,导致群众反映强烈; 2、监管不严、查纠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4、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包庇、袒护或纵容。 (五)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不检、举止不端,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 (六)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问责的主要依据。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附有证据的举报、控告并经调查核实;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并经查实; (三)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 (四)党委和政府政务督查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结果。 第八条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告诫或责令作出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工作岗位;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情节严重、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被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全面负责、统筹协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具体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由相应的主管机关启动问责程序、组织调查工作。被调查对象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收集被调查对象的相关事实、情况说明等材料,认真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四条调查结束后,应就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由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问责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或终止问责决定。第十五条问责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机关应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被问责人的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被问责人的有关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归入其个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记入其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继续执行。问责机关在收到被问责人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对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领导干部及企业中从事公务的领导人员的问责,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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