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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医院
评审
办法
征求意见
XX省医院评审方法(征求意见稿)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中医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进效劳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效劳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医医院评审是指中医医院按照本方法要求,根据中医医院根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方法参加评审。第四条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安全、效劳、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
1定。
第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效劳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效劳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初评,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综合效劳功能〞局部内容进行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三级中医医院的复评与审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与领导,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效劳功能〞局部内容进行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与领导,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
2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方案,并报上级中
3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评审方案包括:
(一)本年度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医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前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按照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根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第二十六条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收到三级中医医院初评报告审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按照本方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复评并作出评审结论。
6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特色、中医疗效、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方法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第三十二条三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其他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
7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第三十七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三十九条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提前评审:
(一)因医院地址、所有制形式、效劳方式、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事项改变而变更登记的;
(二)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方案、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8第四十二条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标准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