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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暂行办法优秀5篇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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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技 计划 项目 跟踪 管理 暂行办法 优秀 新编
XX市科技方案工程跟踪管理暂行方法[优秀范文5篇] XX市人民政府关于XX市科技开展专项经费及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长政发[202223]2023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技开展专项经费及工程的标准化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开展专项经费是指。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开展而设立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补助费。科技开展专项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方案是指。根据我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开展要求而设立,以市科技开展专项经费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开发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科技攻关方案、科技产业化及科技环境建设方案(含高新技术产业化方案、农业产业化方案、科技成果推广方案、软科学研究方案、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创新成果产业化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归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市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资金及科技扶贫资金)。 第四条科技开展专项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每年科技开展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财政总体预算,其额度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1.3%。 第五条科技开展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坚持落实科学开展观,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战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重点支持为解决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开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攻关、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引导自主创新,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工程。 第六条科技开展专项经费及工程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做到申请、评审、立项、验收四别离,经费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和绩效评价原那么。 第七条科技开展专项经费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形式。 第八条本方法适用于市级科技开展专项经费安排的各类科技方案工程及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工程立项 第九条市科技方案工程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根本程序。第十条在启开工程申请工作前,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各领域专家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意见的根底上,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开展规划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开展重点,发布年度科技方案指南,明确申请工程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 第十一条对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工程,依照XX市科技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方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工程。 第十二条工程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根本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及创新优势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工程实施的工作根底、人才、资金条件和技术装备; (三)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产业化工程的单位自筹工程经费不低于70%; (五)具有完成工程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开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开展规划和年度科技方案指南。 第十四条申请市级科技方案工程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申请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工程的背景与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开展趋势; 3、工程实施主要内容、关键技术与创新点、预期目标及成果;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与市场需求; 5、现有工作根底、条件、特色与优势; 6、工程实施方案、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7、进度安排与年度方案内容; 8、工程承担单位和主要承担人员简况; 9、经费预算(来源、使用及还款能力分析); 2023、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11、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三)有关附件(下载)(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或推荐意见等)。申请一般工程只需提供上述 (一)、 (三)项,申请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和中试工程需提供上述 (一)、 (二)、 (三)项。 第十五条市科技方案工程的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制和行政审批制相结合的方式。 (一)工程立项一般程序为: 1、市科技局通过顶层设计,组织工程课题; 2、征集工程; 3、组织专家评估、遴选,评审专家从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另外,根据参评的工程情况聘请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作为管理专家参与评审; 4、市科技局局务会审议; 5、会商市财政局,并报分管科技的副市长审定; 6、实行统一编号,联合行文下达方案。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需要,以市委、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工程,可直接立项。 (三)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工程立项程序按XX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工程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XX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工程的立项程序按XX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立项实行公示制。资助额度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工程必须在长沙晚报和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示。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立项后,工程承担单位和市科技局签订方案工程合同和方案工程任务书。 第十八条工程承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方案工程合同,并在每年1月25日前向管理部门报送XX市科技方案工程实施情况调查表,重大工程、重点工程和中试工程还须提交工程实施年度总结,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和跟踪管理,及时汇报工程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重大成果等。市科技局对重大工程、中试工程设立工程负责人制。工程负责人须对所负责的工程进行跟踪管理,终身负责。第十九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及时完整上报XX市科技方案工程实施情况调查表的承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方案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方案。 第二十条市级科技方案一般工程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重点工程、中试工程实施时限一般为2-3年,重大工程实施时限一般为3年。实施时限超过2年的工程,须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工程执行过程中因人为因素影响方案实施进度时,市科技局将勒令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将取消合同任务,追回有关经费。 第四章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一般工程的验收,由工程承担单位在工程完成后按照合同进行自查,向市科技局提交工程实施技术、工作报告和专家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重点工程、重大工程和中试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 (一)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材料; (二)市科技局对验收工程进行初步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组织验收并下达验收意见。对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和要求的工程,可根据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不再单独组织验收。以有偿形式支持的工程按XX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验收须以工程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根本依据,对产业化工程还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规模、产品市场占有份额、产业化模式和机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工程承担单位应在完成方案任务合同的3个月内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根本材料: (一)工程验收申请表; (二)方案部门下达的有关批文及方案工程合同书; (三)工程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工程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四)工程经费决算表; (五)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验收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在以后 2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方案工程。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工程,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滚动立项1-2次。 第二十七条方案工程完成验收后,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或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符合科技成果保密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密级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方案工程验收的承担单位和工程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方案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方案。 第五章科技开展专项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后,工程承担单位凭立项文件和工程合同办理拨款。 (一)安排到县(市)、区的工程经费,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工程资金方案指标文件,将工程经费方案指标下到达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和科技局,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财政、科技部门下达的工程经费指标的一个月内,由财政局、科技局两家将经费落实到工程单位。 (二)安排到其他工程单位的资金由市科技局通过支付网向市财政局企业处及国库处上报用款方案,实际支出时通过网络向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提出支付申请,并按该项支出管理要求履行相关的审核手续后,通过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到相关工程单位。 第三十条科技方案下达后,工程资金必须划拨到工程承担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承担单位的,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科技开展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工程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工程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工程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工程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资料、印刷费。指进行工程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五)租赁费。指进行工程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六)差旅费。指为工程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工程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七)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管理费。指承担科技开展专项经费工程的科研单位,为了向研究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效劳和工作条件,用于组织工程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费用。指与工程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工程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开展专项经费的使用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对于重大工程经费,应独立设账、专款专用。其中对工程管理费的提取和鉴定、验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分别按以下方法执行: (一)工程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开展专项经费工程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经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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