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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局法制监督经验交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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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局 法制 监督 经验 交流
工商局法制监督经验交流 “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执法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对法制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新形势下,XX县区工商局按照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更新执法理念,对每起行政处分案件,从立案调查到行政处分决定执行,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严格行政执法时限,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提高。 一、限时立案,控制立销案的随意性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局部办案机构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未立案,先调查的现象,或者对已立案案件,不能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办案机构随意撤案。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传统监管方式沿袭下来的习惯所致,另一方面是受“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所致。为了彻底杜绝这一现象,我们制定了立案程序规定,对立案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并通过网上和书式双轨报案审批,为落实该规定提供保障。 —通过网上办案系统,控制立销案时限。网上办案快捷、高效,对于遥远和交通不便的办案机构来说,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申报立案。我们规定,办案机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说明立案理由,提议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必须在当日通过办公网络向市局申报立案。特殊情况,确需立即查处,无法通过办公网络向市局预先申报立案的,办案机构负责人必须事先向局长说明情况并经同意,然后报法制科登记备案前方可查处,案件主办人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办公网络申报立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受“人情网〞、“关系网〞的影响,难免有方方面面“说情的〞,对进入立案件程序的案件,必须经过办案机构案审小组集体讨论,经过严格的程序,才可以撤案。这样不仅是对办案机构的标准,也是为办案机构防止“说情风〞,设立了“挡风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执法干扰。 —通过书式材料审批,控制立销案时限。办案机构要在网上申报立案24小时内附相关记录报立案审批表经法制科审批。网上申报后,由法制科统一编制立案号,并保持序号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案件的抽样记录、鉴定委托书、行政处分告知书、送达回证和行政处分决定书全部使用立案时号码。案件未经网上报批,其书式立案审批表没有立案号码,法制科不予审查批准,案件接下来的调查、送达等法律程序也无法继续进行。实行网上报批和书式审核双重把关,不仅理顺了行政执法程序,杜绝了未立案,先调查现象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法制部门在第一时间内掌控办案情况,为正确决策,统一调度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二、限时结案,控制案件调查的随意性 在保证合理行政执法期间的前提下,我们对查办的案件,按照案件的性质和调查的难易程度进行了详细划分,对案件调查的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速查速结,严格案件办结时限。我们规定,以工商所名义查处的集贸市场上的违法案件、个体工商户违法的案件,调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案情复杂的不超过5日,并应在2023日内做出处分决定。以市局名义查办的假冒伪劣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公司违法违章案件、商标广告及合同违法案件以及其他相对复杂的案件,调查时限为30日,需要外调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化验、鉴定的案件一般不超过60日;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使案件久拖不决的,法制科不予核审,拖延超过办案时限的,由局长另行指定管辖;情节严重的,撤换案件主办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如此,有效防止了“马拉松〞案件的产生,提高了办案机构的工作效率。 —履行程序,严格执法文书送达时限。快速结案并不是盲目地缩短案件的调查期限,而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期间的严格遵守执行。对一般程序案件,在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时,有的当事人明确说明,甚至递交了书面证明,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这种现象,我们规定,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必须在告知书送达3日后下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对需要相关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的案件,要求办案机构在送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时,必须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办案机构必须在送达检验报告15日后报批行政处分决定审批表,最大限度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限时扣押,控制强制措施的随意性 采取强制措施是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权。具体操作中,个别办案机构习惯于把行政强制措施作为查办案件的手段和工具,往往无视了它是工商行政机关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把握不好,很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此,我们重点采取了两项控制措施: —按时报批。我们规定,办案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提前1日填写行政处分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法制科备案和局长审批。特殊情况下,对突发案件,需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案机构必须马上通过 向法制科备案,并在24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材料,防止了办案人员滥用行政强制权力。 —超时解除。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有明确时间限制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处理。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措施的期限的,办案机构要在9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过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超过规定时限没有做出处理决定的,视为无效措施,必须无条件解除,由此引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限时强制,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工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四、限时执行,控制案件执行的随意性 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不仅是行政处分得以实施的表达,也是维护工商部门执法权威,树立执法形象的重要措施。 —及时“送〞、“达〞行政文书。有的办案人员仅仅是将处分文书送给当事人,就视为履行了法律程序。对此,我们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进行了进一步的标准。在要求相关文书必须在做出后3日内送达当事人的同时,要求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分告知书和行政处分决定书时,不是简单的“送〞到,还要强调“达〞到。即在“送〞行政处分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传达我们做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法〞和认定违法事实的“理〞,传达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传达处分决定的履行方式,传达当事人不服处分决定的救济途径等。这样一来,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办案人员与当事人的沟通,缓解了执法者与相对人的矛盾,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 —适时提醒催促执行。行政处分决定书送达后,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催促当事人,及时自觉履行决定的事项。有的当事人主观上认可和服从工商机关的行政处分,只是因为业务繁忙等原因忘记和无视了处分决定的履行。对此,我们设计制作了履行行政处分决定通知书,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案件主办人要在期限届满后30日内制作履行行政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提醒当事人履行行政处分决定的期限,提醒当事人应该履行的金额,对有加处分款的,提醒加罚款的计算方法和日期,提醒不履行处分决定的后果。最大限度地实行人性化执法,促进行政执法和谐。 —准时提请强制执行。对少数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当事人,办案人员要在送达履行行政处分决定通知书30日内依法提请强制执行。去年11月,一名当事人经办案机构提醒后,仍然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我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处分决定罚款5000元,加罚款15000元。有效惩罚了当事人,杜绝了“空壳〞案件或者“尾巴〞案件,维护了行政处分决定的尊严,彰显了工商行政执法严肃性、权威性。 由于对办案时限实施了严格控制,全系统行政执法水平极大提高。其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更新了行政处分程序理念。以前执法人员普遍认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只要遵守了立案、调查、告知、送达等规定,就算是做到了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限时办案让大家知道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并在规定的时效内查办案件才是完整的履行行政执法程序。二是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限时办案彻底杜绝了以前的“一份笔录做半天,一起案件查半年〞的现象,形成了快速、高效、便民的机关作风。三是树立了行政执法形象。案件久拖不决,会使当事人误认为办案人员是在成心刁难或者是有等待“吃请〞甚至是“索贿〞的嫌疑,限时办案消除了以上种种误解,防止了执法人员不廉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形象。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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