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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程
建设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明确平安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维护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依据铁路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方法等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应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平安生产管理方针。
第三条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平安生产保障体系,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积极采用先进的平安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和改良平安生产管理,保证工程平安生产,依法承当平安生产责任。
第四条发生工程平安事故,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平安生产管理依据
第五条国家平安生产管理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
第六条
国家和部委其它有关平安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等强制性文件。
第七条四川华蓥建工集团〔以下简称公司〕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平安生产责任书。
第三章平安管理目标
第八条平安管理目标
消灭责任重大死亡及以上事故;消灭责任设备、火灾、爆炸等事故;消灭危及平安的责任及事故;实现平安生产达标。
第四章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公司对工程建设平安负总责。设计、监理、施工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合同约定承当相应的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平安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平安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并设立专职的平安管理部门。各单位行政正职是平安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有全面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行政副职是平安生产管理的直接领导,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平安管理部
-门是本单位平安生产的常设机构,负责平安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本单位平安生产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其他领导、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负有相应平安责任。
第十条公司及建指成立以总经理为主任,主管平安副总经理为常务副主任,其它副总经理为副主任,各部部长、工程部指挥长为委员的平安生产委员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平安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平安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平安质量部,负责日常平安生产归口管理工作。
〔一〕公司实行公司平安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工程局部工负责及平安质量部归口管理的条块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二〕公司平安质量部是平安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公司行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和考核职能。负责制定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管理方法;建立平安生产管理台帐;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和平安生产监控网络;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平安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精神;组织公司成员进行平安学习和培训;定期组织平安生产联合大检查,收集、分析施工现场的平安情况,指导工程工程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平安管理的考核;组织或参与调查、分析、处理平安事故,负责消防管理工作。
〔三〕公司工程管理部、物资设备部负责组织审查设计文件中有关平安生产和运营平安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负责审查各施工单位需一级审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平安措施并检查催促落实,同时将施工方案中有关平安生产的措施以书面形式及时反响给平安质量部;负责监督
-指导工程部抓好重点工地、重点作业环节的平安生产控制工作;参与工程建设过程中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公司计财部负责公司建设资金平安工作;负责监督各单位工程概〔预〕算中的平安生产所需资金足额到位和使用。
〔五〕公司综合部负责公司的综合治安,并协助安质部做好消防工作。
〔六〕工程部是平安生产管理的现场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工作。根据管内实际情况,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第十五条所规定的资料;负责催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平安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抓好平安预防工作;组织平安生产月度分析,查找平安隐患、总结经验、制定平安问题整改措施;及时上报平安生产信息和平安分析资料;组织工程部管内施工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管内施工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成立相应的平安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度,承当相应的平安管理责任。施工单位是工程工程平安生产的主体,对平安生产负有主体责任。
第五章建设单位平安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制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措施,催促并检查参建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平安生产。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铁路建设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当铁路建设业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检查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审查拟任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记录和铁道部平安培训合格证。
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平安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工程负责人或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信号、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以上资料由设计院提供。属于三电迁改的资料由外绕建指物资设备部负责收集;其余资料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收集;统一交由工程部提供应有关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平安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平安生产要求,包括平安生产制度要求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响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平安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平安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平安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二十条开工前公司及建指负责办理平安生产监督手续,依法接受政府的平安生产监督。
第二十一条坚持“三同时〞制度,平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章勘察设计单位平安责任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工作应到达规定深度,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平安事故。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工程周边环境对施工平安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
-和平安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平安技术措施应翔实周到,准确无误,对涉及平安生产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平安事故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建设单位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平安作业环境和平安施工的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施工过渡方案,提出保证在施工期间保证平安运营的措施和施工本卷须知。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研究提出工程的风险等级,提出施工超前地质预报的措施和方法,选择适宜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机具配置,合理确定衬砌类型和工艺,提出施工本卷须知,以及事故逃逸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平安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平安事故承当相应的责任,并对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平安事故承当责任。
第七章监理单位平安责任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平安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工程平安生产承当监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定建设工程平安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设工程平安监理细那么,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平安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平安生产监理细那么实施平安监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平安生产标准,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平安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平安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平安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催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平安隐患;并参加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章施工单位平安责任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从事工程的施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平安生产等条件,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按照国务院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依法取得并持有平安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工程
-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平安事故记录,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施工业务。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平安技术交底制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验、验收登记制度,平安检查制度,制定危险岗位的平安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和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和预案等,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的工程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做好平安记录。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工程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工程负责人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本工程平安事故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平安事故。积极配合监理工程师、人员和建设单位的平安检查,及时、主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纳入合同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平安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