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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排污
征收
管理制度
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排污费征收标准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方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以下排污收费工程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方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方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二)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四条除条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核定方法外,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等效劳行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方法核算排污量,核算方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本方法规定征收排污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法的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方法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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