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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演讲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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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汉唐 法律 儒家 演讲 范文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演讲范文   一、 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   (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   (2)律法方面之表现   (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   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   (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   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   (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   (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   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   (1)立法思想方面   (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   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   (1)以礼为立法根据   (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   (3)以礼注释法律   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乱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那么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那么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标准,“智〞那么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那么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标准在那个思想动乱,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一) 浅谈汉律之儒家化   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标准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   既然说从汉化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到达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1)汉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   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开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开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据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2)汉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   汉初七十年,统治者施行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统治,终于到达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丰富的物质根底之上,旧有的法律已缺乏以调解基于人们丰富的物质财富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而各诸侯实力的强大,而又各自为政甚至蠢蠢欲动对中央集权统治的威胁更是愈演愈烈;针对这种形势,董仲舒指出了这种思想上的混乱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以儒家礼治思想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另外,又结合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中“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之说。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不为重视的历史,于是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根底,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标准,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随着董仲舒的观点被汉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晋身于统治阶层中较高的位置,进而对立法、司法有着重大影响,也因此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和思想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否那么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但凡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故纵〞等罪名,有一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保护,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那么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那么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大臣颜异因此而被杀。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当重视内在修养,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针对保护皇权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罚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正时机,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分目的。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无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到达“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那么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那么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根底,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而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这种思想指导在立法过程中很多汉律的条文都表达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标准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标准,至此个人、家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为标准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的统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效劳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那么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那么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一句话可以表达出其思想所在:“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不能义者,利败之也。〞可见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标准和价值取向便初现其雏形。   (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统治思想,除德教方面,更在法律条文方面表现出了礼律融合,将整个社会的行为标准和价值取向直接地以法律形式表达出来。赋予了汉代法律以儒家化的价值取向,更以儒家的道德标准定了汉朝臣民的行为标准。   a、首先是刑事立法方面   a、在刑事立法的原那么上,就已充分表达了儒家思想,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的表达。   b、“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那么最早出自于孔子的儒家经典论浯·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闻’〞,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那么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且在直至清朝的,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典中得以继承。他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而是将个人——家庭——社会——国家,这一递进的关系中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可见儒家思想对汉律影响之深,对封建法制史影响之久远。   c、“先告自除其罪〞,这有些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那么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份,这也反映了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学说,而非法家的惩罚目的说,儒家思想中无论是“五常〞中的“仁、义、礼、智、信〞还是“八目〞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讲求人对自我内心的修养,并讲求人只有内修成功了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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