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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法
概念
特征
分类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由标准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标准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标准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标准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局部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标准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局部。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等,大局部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根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那么是附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
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之中。但凡涉及行政权力的标准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标准。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分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标准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标准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标准。这类标准又可分为两局部:一局部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标准,其中职权、职责标准是行政组织法标准的核心;再一局部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标准。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标准,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标准。这类标准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标准,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标准,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标准。这一类标准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政法律制度的重点之一。
(2)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如行政法根本原那么、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一般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范围广,覆盖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为所有行政主体所必须遵守。部门行政法是对部门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学上,人们通常在行政法总论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论中研究部门行政法。
(二)我国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根底,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标准主要有:(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根本原那么;(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4)公民根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根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标准均为行政法律标准。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分法、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那么、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公布的标准性文件。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标准性文件。规定有行政法标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标准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
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标准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三)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根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开展,也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开展经济、稳定社会、保护环境、控制人口、加强治安等各项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通过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种手段,来有效地标准、约束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管理秩序,确保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
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
由于行政权力客观上存在易腐性、扩张性以及与个人权利的不对等性,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督和制约。在各类监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监督就是行政法监督。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权力的范围、行使方式及法律责任等方式,可以到达有效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违法或滥用的目的。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赋予行政机关合法权限并监督其行使,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二是通过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的监督权(如检举权、控告权),行政权行使过程中的参与权(如知情权、要求听证权),特别是对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起复议权、诉讼权和要求赔偿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是行政法的精髓,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之中,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并指导行政法实施前根本准那么。
对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国内外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概括和归纳。根据我国的行政法开展状况,我们认为应当特别强调以下两项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1.依法行政原那么
依法行政原那么,即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该原那么具体又可分为4项子原那么:(1)法律优先原那么。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法律保存原那么。指立法法第8条所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又分为绝对保存和相对保存。前者如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分、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做出规定:后者如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3)职权法定原那么。指行政机关的任何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否那么不得行使。(4)责任政府原那么。指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也包括国家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应承担的行政处分责任和引咎辞职责任等。
2.合理行政原那么
合理行政原那么,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那么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尽管从机关性质上来说,行政机关应当是执行法律的机关,其行为皆应依法实施:但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可能通过严密的法律标准完全约束行政行为,故不得不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成认行政机关的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诚然,为了执行公务的需要,行政裁量权必须存在:但与此同时,由于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因而常常产生滥用的事实或出现行政处分显失公正的后果。无论行政裁量权的滥用或行政裁量显失公正,都是对行政法治的破坏。因此,我们既应当成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