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4页李其全新刑事诉讼法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影响以及检察应对措施察应对措施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推进依法治监,提高监狱管理水平,树立保护罪犯合法权益的意识。驻监检察机关也应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的平安稳定。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以及检察监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共一百一十一条,其中涉及监狱工作的有30多条。分析这些条款,可能对监狱工作带来三个方面的明显影响:(一)监狱短刑犯数量将明显增加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影响分析:在本条款中,将送监狱服刑罪犯的剩余刑期由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这样同过去相比,监狱就要增加剩余刑期3个月至1年的罪犯。对局部减刑、假释无望的短刑犯的管理本来是监狱管理中的短板,现在又增加了短刑犯更加重了监狱改造难度,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会更加突出,驻监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狱对短刑犯教育管理的检察监督,维护短刑犯的合法权益。(二)狱内侦查工作要求更标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修改了局部条款,就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的权利、证据的收集及技术侦查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如,修改后的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第2页共24页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