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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厦门XX县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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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厦门 XX 安置 建设 管理 暂行规定
厦门XX县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范文合集 XX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单位:XX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厦府办(202223)266号 发布日期:202223-11-26 执行日期:202223-1-1 XX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适XX县区建设开展需要,进一步标准我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方案、工程建设、 配售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收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和其他 由政府负责拆迁的建设工程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安置房应严格按本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方案建设的原那么,全市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 设、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国土房产、开展改革、规划、财政、侨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 作。 市住宅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实施全市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市征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实施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各区建设局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安置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安置房管理部门)依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安置房的建 设,并协助市住宅办做好本区安置房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置房建设实行分级管理。原那么上,用于拆迁城市住宅的安置房由市住宅办作为工程业主负责组织实施;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各区安置房管 理部门作为工程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方案 第七条各区政府及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市侨办、市危改办等相关部门应于每年2023月份向 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年度需求方案和建设方案。 第八条市建设与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开展改革、财政、规划等部门对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方案和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综合全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案、财政投融资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城市规划等因素,编制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资金预算、 建设方案和用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方案,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 第十条安置房工程立项前,工程业主应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报安置房工程建设方案。市建设与管理局应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方案,综合工程安置对象、工程用 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审批安置房工程建设方案。 第十一条市规划局按照全市安置房年度建设方案要求负责落实工程用地选址,并依据经审 批的安置房工程建设方案办理具体工程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市国土房产局按照安置房年度建设方案要求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市的 土地供应方案,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工程建设方案办理具体工程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依据经审批的安置房工程建设方案和根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工程的立 项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工程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工程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三章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安置房建设实行工程代建制。工程业主应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本市国有或 国有控股企业代建。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 第十六条工程业主应按本市工程代建管理有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费按市财政性投融资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 第十七条安置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力求节能省地,适合安置。 安置房的户型、面积原那么上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0-60平方米;二房一厅70-80平方米;三房一厅 85-90平方米; (二)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一房一厅55-65平方米;二房一厅75-85平方米;三房一厅 90-20230平方米。 用于拆迁农村住宅的安置房,可在上述户型的根底上,适当增加20230-150平方米的户型。安置房使用单位对安置房的户型有特殊要求的,可在申报安置房需求方案时向市住宅办提出。第十八条全市安置房工程的配套设施、装饰装修应执行统一的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由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制定。 全市安置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XX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所负责审查,确保建设标准 的标准、统一。 第十九条工程业主应对工程的建设标准、设计方案、设备配置标准和招标采购方案等进行审定,对涉及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等重大变更进行确认,对代建单位的工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和检查。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工程建设的质量、平安、进度和投资效益向项 目业主负责,并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置房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二十二条安置房工程建设资金通过工程业主授权代建单位融资、售房款回笼、财政拨款 等方式筹集。安置房的建设费用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 第四章配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拆迁办负责安置房指标分配管理工作,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负责 安置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安置房配售价格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住宅办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并与有关管理部门实现信息 资源共享。 安置房楼盘信息应包括安置房的具体地点、房号、户型、户型平面图、面积、现房或期房以 及房屋安置根本情况。 各安置房工程业主应在取得安置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日内,按要求在安 置房楼盘信息系统上建立楼盘表。 市拆迁办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确认后15日内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 系统。 第二十五条拆迁安置房按以下程序配售: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市拆迁办申请安置房指标,市拆迁办根据拆迁工程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审核,兼顾就近安置原那么,出具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 应包括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 初步调查摸底可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具体实施。 (二)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及拆迁工程相关材料向市住宅办办理购 买安置房手续。 (三)市住宅办根据安置房供需方案、安置房指标分配通知书有关安置房的套数、户型、面积及地点等意见,确定配售的安置房工程、房号等,与安置房使用单位签订安置房销售协议。 (四)安置房使用单位凭安置房销售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拆迁办申请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五)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5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拆迁办审核,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市住宅办核销房源。房源经核销后, 市住宅办予以开具安置房专用票据,办理交房手续。 (六)核销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宅办收回,退还购房款本金。 (七)拆迁工程需要增加安置房源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拆迁安置房工程房源由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具体 实施配售管理工作: (一)安置房使用单位向区安置房管理部门申报安置房使用方案,区安置房管理部门根据拆 迁工程初步调查摸底情况进行初审,提出配售方案分别报市住宅办、市拆迁办。 (二)市住宅办审核同意后,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向安置房使用单位配售、核销安置房,具体 程序由各区参照本规定制定。 (三)安置房使用单位应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市拆迁办审核确认后15日内向区安置 房管理部门核销房源,市拆迁办将安置信息输入安置房楼盘信息系统。 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将安置房使用情况报市住宅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市安置房必须使用XX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安置房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提交安置房专用票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安置房监督检查制度。成立由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负责跟踪、检查安置房的建设和使 用情况,并每半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安置房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对违反规定挪用、擅自销售安置房的,应依法将违法所得全额收缴财政。第三十一条市住宅办与市财政局建立安置房共管帐户,实行共管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专 项用于经批准的安置房工程。 各区财政、安置房管理部门也应建立安置房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安置房资金。 第三十二条市住宅办、各区安置房管理部门应做好安置房工程建设、配售、安置资料的收 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安置房工程档案。 第三十三条在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用于落实侨房政策、危房改造的安置用房的配售程序由市建设与管理局会同市 侨办、市国土房产局另行制定。 安置房工程配套公建(含营业性和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的建设、配售、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与 管理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标准安置用 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22]186号)同时废止。 XX省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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