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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完善
XX
省级机关
事业单位
住房补贴
制度
暂行办法
关于完善XX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制度暂行方法
【发布单位】
80502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22]9号【发布日期】
1999-12-27【生效日期】
1999-12-2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方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自治区政府第十九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内政发(2022)9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快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XX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第二条实行住房补贴,要坚持国家政策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兼顾职工利益和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的原那么;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原那么;低标准,快起步,重在建立新制度的原那么。
第三条第三条本方法实施范围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局部补助的驻呼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拨款或财政局部补助的驻外埠单位,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实行住房补贴的对象是本方法实施范围内单位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到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
第五条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
本方法所称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到达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本方法所称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置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
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第六条第六条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上,且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视为无房户。
(二)每平方米个人出资额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以下的,对已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按现时公房出售政策计算个人应付购房款。集资额(合作建房出资,下同)超出应付购房款的局部,折算住房面积,根据折算后的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集资额低于应付购房款的,补交差额后,根据现住房面积认定其是否达标。
折算后的住房建筑面积=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集资额-应付购房款)÷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二章住房补贴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
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20230平方米;正处级,12023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被聘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2023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中级工以下和20(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20230平方米。
第八条第八条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一)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XX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XX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定期测算。
计算公式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2-(职均工资×4)÷70
XX市2022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
(二)工龄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中,每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按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方法计算。XX市2022年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只限发放住房补贴时使用)。
第九条第九条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的方式发放:
(一)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核算、分期分批方式发放。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未达标的离退休老职工,本人提出不再换购住房申请,经单位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房改办核准后,可一次性领取差面积局部住房补贴。
(二)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
新职工月住房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率。
第十条第十条年度月住房补贴率实行动态管理,由自治区房改办根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测算,并定期公布。2022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率为15%。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机关人员只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只有行政职务的按行政人员标准执行,只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按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标准执行,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就高标准执行。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住房补贴资金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划转局部、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与单位其它住房资金中解决。缺乏局部,由自治区财政预算拨付。
第四章住房补贴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置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支取和使用住房补贴须经自治区房改办批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并有人专管。根据需要建立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试职工的工龄、职务、住房情况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单位申报住房补贴,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及住房补贴年度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售房资金收入和财政状况确定年度住房补贴额度,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住房补贴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消费。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工购置住房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予以支付。新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存入在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的职工住房补贴帐户上。
职工在工作年限内不换购住房或未使用的住房补贴的,离退休时可申请支取本人储存余额。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已批准拨付的住房补贴,按照“房改领导小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和“分级管理〞的原那么,纳入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优惠政策。
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管理的具体方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房改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老职工按本方法领取住房补贴后职务变动的,再次换购住房时,一次性计发职务变动后差面积局部的住房补贴。在工作年限内未再换购住房的,职工离退休时可申请领取该局部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额为:(届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原购房时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职工调离本方法实施单位,或辞去公职以及被辞退、开除的,原工作单位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发住房补贴,并将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计入本人住房档案。
第五章罚那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自治区房改、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可暂停审批拨付住房补贴,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人员,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出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直属企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方法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实施住房补贴。住房补贴方案须经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区房改办审批后实施。补贴资金从单位现有住房基金、福利基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解决,缺乏局部列入本钱或费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省部级干部住房补贴方法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的实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本方法由自治区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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