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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公安局
成功
抓获
潜逃
犯人
电视
新编
第一篇:某公安局成功抓获一名潜逃犯人电视
某公安局成功抓获一名潜逃犯人
口导。2023月14日,一名潜逃犯人在旗公安局和盟公安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被成功缉拿归案。
正文。经过公安机关的紧密部署,犯罪嫌疑人谢某在潜逃12年后,成功被旗公安局抓获。据了解,谢某是哈拉黑镇民泉村村民,当日谢某醉酒后,与一名商贩发生口角,用打气筒向商贩头部连续击打,将其打死后畏罪潜逃。
同期声:(刑警大队大队长:)截止到今天潜逃了12年零44天,特别是“清网行动〞开展以来,局长、政委、分管局长对这起案件高度重视,而且这个逃犯是公安厅挂牌的督办案件,所以说局党委无论是从财力、人力,给我们刑警大队大力的支持和帮助,因为最近陆续得到线索,可能潜逃回到XX市,昨天在盟公安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从昨天一直到今天下午的一点四十五分,躲藏在一个牧包的牧主家,这样我们的侦查员迅速出击,当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给受害者一个最大的抚慰,也充分表达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公安局自2023年7月以来,各警种在“清网行动〞中迅速行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广泛搜集线索,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负案在逃人员的抓捕力度,通过对在逃犯人的沟通疏导,成功奉劝嫌疑人投案自首,截至目前已抓获我旗在逃人员37人,外省在逃人员9人,其中外省命案逃犯2人,在抓捕逃犯上取得了新的突破,有力打击了犯罪案件的发生,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威信,让罪犯得到应有的惩罚,为人民群众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告诉我们,任何人都不能够触犯法律,更不能践踏法律,无视法律的存在,每一个危害社会,损害他人利益,无视他人生命的人,终将会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字数:669记者:
第二篇:论监狱的几个根本问题犯人、警察与人本
论监狱的几个根本问题————犯人、警察与人本高文内容提要:毫无疑问,人文关心应当是监狱的出发点和归宿,文章从监狱如何对待罪犯观念的探讨入手,鲜明地提出了“对待罪犯的理念决定着不同的监狱类型〞的观点;对监狱警察的定位,那么既着眼罪犯权利保障,又充分考虑对警察的切实关心;监狱的标准化的论述同样以对犯罪人的关心为根基。监狱警察、犯人及监狱的标准化,诸根本要素无不充满人文关心的观念,也许这正是监狱存在和开展的“哲学〞根底。关键词:监狱罪犯警察建立公正有效的司法环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按照我们国家的体制,司法部及其所属各部门应当为之担当十分重要的角色,在这里,监狱扮演的角色尤其重要。事实上,我国监狱的改革随着整个社会的改革进程开展到今日,总体上是成功的。但是,这中间还存在着一系列的不完善的地方,最大的问题,可能就是没有解决好监狱本身的几个根本问题。
一、如何对待罪犯监狱改革中应当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是如何对待罪犯。因为如何对待罪犯是决定监狱一切工作的核心,对待罪犯的理念不同决定着构建监狱的先进类型不同,就如同如何看待犯罪决定国家的刑事政策一样。虽说近些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监狱实际部门,都在探讨罪犯的权利保护问题,但是,如何对待罪犯和罪犯的权利保护却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不过,在更多的时候,人们却将二者混淆了,以为对罪犯权利保护了,就说明了对待罪犯的问题解决了,其实,这是将本末倒置了。
(一)关于监狱思想监狱到底何时产生。很难确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无论是画地为牢,还是洪桐县衙的监牢,设计的第一理念就是囚。把人给囚住,这当然还不够,还有报应,结果就是一个惩字。有了这样的对待罪犯理念,罪犯的苦辱就可想而知了。资治通鉴上记载,连汉朝大将周勃蒙冤入狱时都惨遭狱吏羞辱。成语“请君入瓮〞的始作俑者周兴、来俊臣为囚犯设计各种酷刑,任意滥杀囚犯。还有明朝的东厂、西厂、锦衣卫更是经常冤杀无辜。以至于到了清朝末年,我国的监狱成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竞相攻讦的一个主要目标。尽管这以后,监狱在沈家本等人的倡导下进行改良,从我们现在收集的资料来看,清末也好,民国也好,各种各样的监狱法规相当完备,而且也出现了一些像提篮桥监狱这样建筑别致的模范监狱,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几乎是将西方的那一套建筑监狱的模式完整地借鉴了过来。但到新中国建立前,我国的监狱与整个国家一样,与西方资本
主义国家相比,落后依然是全方位的。为什么。根子就在于对待罪犯的理念没有多大的进步,只是建立了一个现代监狱的空壳而已。新中国监狱是在无产阶级为了完成解放全人类最后解放自己的历史使命的根底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在建立之初与西方的那些制度是根本对立的。迫于当时国内国际恶劣形势的压力,新中国需要的是平安稳定。所以,尽管一直高举改造的大旗,但是,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是按照敌我矛盾对待罪犯的,这在当时的特定的政治环境下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是在已经开展到了市场经济的今天,平等、公正、自由正在成为构建我们社会的价值理念时,而在我们的监狱系统,依然习惯用阶级斗争的眼光看待监狱里发生的大小事件的观点却还大有市场,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监狱的一种悲哀。1994年12月,监狱法公布实施了,可以说,从那时起,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新的开展阶段。只可惜,由于种种原因,这部监狱法制定的很不完善,i[1]归咎起来,有一个很深的社会因素在起作用。这就是,我们社会的主流倾向是重器物轻精神,反映到监狱立法及监狱实践上,就是着重于从技术层面上加以改良和完善,比方说监狱硬件方面的建设,各种管理手段的运用等等,有关监狱的思想观念的变革却没有跟上。
(二)监狱的角色与职能从监狱的实际状况而言,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里姑且不管这条规定是否妥当,〞单就这条规定的本身而言,它告诉人们:监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对国家制定的法予以适用的地方。我们首先应当搞清楚,在未来的社会进程中,我们的监狱应当扮演一种什么样的角色。监狱法是这样规定的:监狱的任务就是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这一任务具体落实到实践中,就变成了一个目的,即确保监狱长治久安。我认为,切不可以将惩罚罪犯作为监狱的一项重要职能。谁都知道,刑罚本身就是一种宣告的惩罚,执行刑罚事实上就是已经将这种惩罚付之实施,对于罪犯本人而言,失去了人身自由就已经意味着失去了包括人格名誉以及其他诸如就业娱乐等等一系列物质和精神上的收益,损失是巨大的,给罪犯和其亲属造成的痛苦是长远的,尤其在我们这个有着重刑主义传统的国度里,这种刑罚惩罚的程度就更大一些。更何况,除了执行刑罚,法律似乎并没有赋予监狱其他惩罚罪犯的权力。但是,监狱法将惩罚作为监狱的一项重要任务,这就为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大量的惩罚罪犯的措施出台开了方便之门。比方在行刑方式上刻
刻意地追求严厉地管束和控制,以增大监狱的威慑力和惩罚力。如果缺乏平等,单以拥有公权者为标准,以为拥有了权力就拥有了公众的意志,就很难说会出现什么后果。苏格拉底就是被自诩为城邦民主制度的公众宣判的死刑,还有丹东、罗伯斯庇尔,不也是被大多数人举手送上的断头台吗。在“文革〞中,类似的事件就更举不胜举。因此,千万不能乱施什么国家意志。惩罚的理念是很可怕的,它造成的结果就是对抗,最终受到伤害的还是社会。生物力学在解释人体骨骼发育的时候,认为受到外界压力越大,人体产生的对抗就越强。生物界的这一自然法那么,可能同样适用于我们的社会。作为监狱的改革,切不可以设立重度戒备监狱,除非你将罪犯关押到死,否那么,他们仇视社会的程度可能会远远大于一般的罪犯,一旦回归社会重新犯罪,制造的危害将会是十分严重的。至于说改造罪犯的提法,就更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用我们目前教科书上比较通行的解释,改造罪犯就是改造罪犯成为新人,或者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这里就比较模糊了,无论是新人也好,还是守法的公民也好,都要求罪犯实现一个转变,这个转变是指的思想还是行为。换言之,改造罪犯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还是改造罪犯的行为。我们知道刑罚处分是根据罪犯的犯罪行为而确定的,而不是根据罪犯的思想,因为思想是不能够惩罚的。现在也有观点说思想是不能够改造的,我这里并不想就思想能不能改造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我想说的是,如果是指改造罪犯的思想,那么,我们所需要改造罪犯的思想指的是什么。是他的犯罪思想,还是他的落后思想。如果是后者,我以为没有这个必要,因为具有先进思想的人往往只能是社会的少数优秀分子,苛求将罪犯的思想境界普遍提高到超过普通公民的认知程度是不现实的。如果是前者,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假设法院将所有判决的罪犯都释放回去了,而不是关进了监狱,是不是所有的罪犯都还会犯罪。我想真正会再次犯罪的也是少数,这一点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印证。即便是在犯了罪的罪犯中间,在受到了刑罚处分以后依然不悔改其犯罪思想的人也是极少数。我们不应该将用于极少局部罪犯身上的改造犯罪思想的措施用于所有的罪犯,那样对于绝大多数罪犯是不公平的。如果是改造罪犯的行为,那么除了他们践踏法律时所表现出的行为外,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和社会上的普通公民应该别无二致,我们从事监狱实践工作的警察都可以感受得到这样一个事实:真正经常性违反
监规纪律的人也是很少的。这种现象与监规纪律制定的是严还是松无关,因为,无论你监规纪律制定的有多严,其严厉程度都不可能超过刑罚,否那么,就是违法。实际上,就绝大多数罪犯而言,除了法院为他贴上罪犯的标签这一点外,他的日常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应当说和普通公民没有多大的差异,否那么的话,监狱秩序不可能那样稳定。这里,我绝没有否认我们监狱警察的作用。几年前,有一部火暴荧屏的电视剧叫黑洞,剧中刑警队长的原型在现实生活中被诬告入了狱,关押了几年,待他平反出狱,黑洞的作者看到他的时候,惊诧地发现原本精明强干的刑警队长,坐了几年的监狱,竟然一言一行俨然是一个罪犯的样子,这不能不令我们监狱工作者反省:一个并不是罪犯的人经过我们监狱的改造,变成了罪犯的样子,那么,对于那些本身就是罪犯的人,结果会怎么样呢。所以说,对于罪犯的行为,更多意义上应该是一种管理,而非改造,否那么的话,不仅仅是对绝大多数罪犯的不公平,而且极有可能对罪犯的心理造成伤害,使其难以适应社会。需要声明的一点,我绝无丝毫贬低改造的意义,改造这杆大旗是我们监狱的魂,什么时候也不能丢。但既然是大旗是魂,就应该把它摆到它应有的位子上,它所针对的应该是罪犯群体,而不应该面对着罪犯个体,不然的话,就是将它与管理等同起来了,与具体的管理措施等同起来,其结果就是使改造庸俗化了。
(三)平等地对待罪犯我们现在常说,罪犯在监狱中是弱势群体,为什么在社会上横行霸道的人,一旦犯了罪进了监狱就成了弱势群体呢。这主要是历史传统和观念这两方面因素造成的。自从有了监狱以来,罪犯被视为是社会的渣子,是丧失了独立人格的社会弃儿。在我们过去的观念中,罪犯就是阶级敌人,罪犯和人民属于敌我矛盾,原先狱情被叫作敌情,error:undefinedoffendingcommand:distack:256190.140625-1.00-mark720234
第三篇:在押犯人精神障碍的特征及其预防
【】本文回忆了近年来一些国外学者对此问题的探索,总结在押犯人中各种精神障碍的流行病学研究及特征,结合我
国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精神障碍治疗机构和对其进行医疗效劳。
【关键词】犯人;精神障碍;自残;自杀
【中圈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232023—9297(2023)03—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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