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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充分发挥
工商行政管理
职能作用
不断
创新
社会
管理
科学化
水平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部署,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弘扬创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推动全民创业,推进“353〞战略,为我县提前跨入全省十五强作出更大奉献。
一、放宽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拓宽创业空间,鼓励全民投资办企业
1、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新开办的公司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到达公司注册资本的2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资本可在今后两年内缴足。
2、投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管理技能、科技成果、采矿权、探矿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作为对企业出资,其出资比例在不超过70的情况下,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投资人用股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企业出资的,其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3、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涉及须经审批的经营工程的,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取得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工程的变更登记。
4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无需经由省外资主管部门审批,可在本县城乡申办个体工商户。
5、开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远程登记,不收名称登记费。
6、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退伍士兵自谋职业,残疾人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
7、建立农村经纪人帮扶联系点,加快开展农村经纪人。大力支持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便于管理、利于开展的资本合作的组织形式设立经济组织。农村经纪人、盈利性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一年内免收登记费。
二、加强引导标准,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8、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对无照经营者以标准为先,最大限度地引导无照经营者申办营业执照,变“地下经营〞为合法创业。
9、以流通环节食品平安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为重点,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整治虚假违法食品、药品、医疗广告和就业市场“黑中介〞为重点,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强化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的执法,协助政府废止阻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产品和效劳的各种分割市场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密切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的垄断性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入持久地整顿和标准市场经济秩序。
2023、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积极协助培育著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战略梯队企业建设,继续组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和著名商标的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工作。支持农业实施品牌战略,倡导建立“公司农户商标〞的新模式。
11、实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分类监管,重点扶持守信者,教育、管理一般失信者,淘汰严重失信者。鼓励企业通过广告传递正确的生产与消费信息;积极帮助企业标准合同管理,继续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
12、对市场竞争和交易中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教育为先的原那么,实行教育引导和行政处分并举,对过失案件、初犯案件、一般违法案件,以教育为主,标准为先,惩罚为辅;对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时,属于自由裁量的罚款数额,一般取法定下限。对主观成心的案件、累犯的案件、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平安的案件、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坚决严惩不贷。
三、改进效劳,文明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创业气氛
13、会同团县委联合组织青年创业讲师团在全县巡回演讲,用身边的典型影响身边的人,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气氛。
14、从202223年7月开始,在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方便企业市场准入。继续实行“首办负责制〞、“效劳承诺制〞等制度。
15、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以各种形式充分披露在县域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信用记录,鼓励人民群众加强信息利用,以信息引导创业。
16、免费向创业者发放工商办事指南,并在县工商局注册大厅设专门窗口,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规咨询。
17、强化“12315〞申诉举报网络建设,推进“12315〞进社区、进乡(镇)村、进市场、进商场工作;实行“12315〞红盾护农工作在全县所有乡(镇)、村设工作站(点);及时方便农民投诉举报,保护农村创业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8、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六项禁令〞,严禁无法定依据处分、收费;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效劳对象的钱物和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效劳对象;严禁酒后执法;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营业性场所消费。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