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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有效实施党内监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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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切实 保障 党员 权利 有效 实施 党内 监督
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有效实施党内监督 第一篇: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有效实施党内监督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有效实施党内监督 市级机关纪工委 党员权利是党内监督的前提条件,党内监督那么是党员权利的有效保障,二者只有相互协调,才能相得益彰,推动党内民主的开展。实施监督,必然要求监督者享有应有的权利。因此,保障好党员权利,是有效实施党内监督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保障党员权利,强化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一些领导干部有畏难抵触情绪。一些领导干部认为,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党员了解不了解、参与不参与、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普通党员水平低、素质差,难以行使好自己的监督权利,党员监督只会干扰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决策效率,没有必要过多、过分地重视,让普通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不过是走走形式。还有的领导干部担忧党员过多参与并行使监督权会打乱现有权力格局,影响政治运作和政治稳定。为此,有些领导干部存在抵触心理,不主动接受党员监督,有的还千方百计地阻挠、限制,严重阻碍了党内民主监督的实现,是党员监督的“外在阻力〞。 二是权利和权力结构失衡。党内监督实质上是党内民主的表达。但是,就目前的现实来看,在党内监督体系中,最有力的监督是上对下的监督,而下对上的监督那么明显乏力。1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普通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处于“弱监〞、“虚监〞、“空监〞状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党内监督权的力量失衡,造成党员监督权利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在现实中监督权利依附于行政权力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监督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一个荒唐的“怪圈〞:行政权力越大,监督权利对它的依附性越强;这种依附性越强,就越谈不上有效的监督。因此,监督者的权利是否得到切实的保障,是监督的关键问题。以无权监督有权、以弱势监督强势,没有权利或者缺乏权力的监督,只能形成无效的监督。监督的要旨在于以权力约束权力,如果权力配置结构不合理,监督权利依附或受制于权力,就谈不上有效监督。 三是党务工作神秘化。党务工作神秘化,监督缺乏必要的知情前提。党员缺乏应有的知情权,党务工作不能做到应有的公开透明,党员难以实施监督。越是需要监督的事情,越封闭得神秘莫测。而这正是腐败的易发部位,是特别需要监督的敏感环节,而越是这样的敏感部位和环节,越是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这种情况导致党员既使有监督的决心、信心、勇气,结果也只能是无可奈何。知情权是监督权的前提,没有知情权作根底,监督就无法进行,党员的知情权得不到落实,限制了党员监督权利的发挥。 四是监督缺乏机制保障。尽管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诸多条例都赋予广阔党员监督权利,并对监督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和保障,但是现实中,党员行使监督权的实际平台2太少,缺乏平安感,向纪检机关举报风险很大,而党员民主权利受到侵犯时又很难及时得到救济。党员监督权利的保障机制还很不健全,导致党员监督权利不能正常行使。不少党员干部有监督的愿望,但是缺乏勇气,怕得罪领导,怕打击报复,怕自己的利益受损,担忧领导给“小鞋〞穿。在一些地方,普通党员确实可以参加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并提出一些意见,由领导在民主生活会上做出回应,表示整改或者做出解释。但是,提出的意见主要是在具体工作方面而不涉及关键问题,而且往往在表达形式上都是很含蓄地“提希望〞。这种民主生活会的作用主要是提醒领导自省,作为监督的手段还远远不够。党员权利保障不够必然影响党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而缺少党员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党内监督必然导致大面积失效,这毫无疑问成为制约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重大障碍。 五是党员监督动力缺乏。现实中,缺乏应有的政治责任感的党员大有人在,他们监督意识淡薄,对党内监督漠不关心,对违反党的纪律的人和事缺乏应有的敏感性。从责任角度看,这些人对待监督抱着明哲保身的态度;有的人认为有纪检机关就足够了,无须其他监督;有的人认为自己人微言轻,监督不起作用;从利益角度看,只要个人根本利益不受损害,一般人不愿多管领导“闲事〞;有的担忧监督领导会招致打击报复,自己利益反而受损。党员监督权利实际上是责任、权利、义务合为一体的,对于不主动行使监督权的党员并没有制度约束,也没有鼓励机制鼓励党员监督。在一3些地方,党员监督常常主要表现为离退休党员对在职党员的监督,这恰恰从侧面反映了大多数在普通岗位上的党员难以实施监督的为难境地。 二、保障党员权利,强化党内监督的几点对策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从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入手,不断强化党内监督。监督权利决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各种具体的权利组成的,要求相应的制度、体制、机制做保障。 一是明确党员监督主体地位。领导干部应放弃等级观念,尊重党员监督权利,将监督权归还给党员,党员应以“零容忍〞的态度,行使党内监督权利,打破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各级党组织要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做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素质,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同时,要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摒除那些认为党员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普通党员参政议事能力差,影响党内决策效率等错误认识,构建科学合理的鼓励机制,推动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在观念上,用民主观念取代等级观念,树立“由民作主〞的观念;要号召党员以“零容忍〞的态度取代“中立〞思想,帮助党员坚决党性、坚决立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 二是高度重视党员的知情权。知情是监督的前提。正因为这样,知情也是一种权利,赋予广阔党员监督权,实际上就意味着他们同时享有知情权。知情权包含丰富的内容,诸如:对有关财务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领导干部收入、财产4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知情权;对有关公共事务管理、审批、决策方面的知情权,等等。这里列举的几项内容,都是与实现监督关系最为密切的,也是在现实生活中最容易“藏污纳垢〞的,因而也是最迫切需要进行监督的。正因为最需要监督,也就最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如党务公开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组织重大事项通报制度等等,目的是让党员知情,为完善党内监督创造条件。 三是建立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党的领导干部和下级党组织履行党员权利保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有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四是营造公正和谐的批评气氛。没有批评,就谈不上监督。批评是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各种不良现象监督常常表现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批评。同时,这种批评又不能阻碍社会稳定和党内团结。要把批评特别是党员和党组织自下而上的批评作为一种具有制度保障的权利,任5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中国共产党素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篇:保障党员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利的几个环节保障党员有效行使党内监督权利的几个环节 早在1957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对怎样进行监督,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三个方面,即:党的监督、群众的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监督。他把党的监督放到了首要的位置。从实践看,党内特别是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都不同程度地与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有关。党员作为党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必然应处于主体地位,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以保障党员权利为根底。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党员的监督权利,是开展党内民主的根底,也是衡量党内民主程度的重要尺度。为确保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应着力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一、增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党员的知情权是党员依据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所享有的了解党内生活的权利,也是维护党员各项政治权利的根底。知情是参与的根底,只有充分的知情才会有正确的参与。党员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实现这些权利的途径和必要的限制,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营造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意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维护党员的知情权,必须保障党员参加党内会议、阅读党内文件的权利,把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作为党员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必须加强党内立法,标准权力运作,增加权力运作透明度,减少“暗箱操作〞的发生,注重从制度上保障党员的知情权,把党员知情权落实到行为层面,落实到党内的政治生活之中;必须坚持党务公开,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以外的党内活动,尽量对党员公开,逐步探索建立党内公开监督、公开批评、公开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公开办事的程序和决策程序等,探索建立工作流程和结果通报制度,让广阔党员充分了解上级组织和领导的工作,增强对党内事务的了解。 二、加强党内监督体制制度建设,保证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是约束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标准,又是实施监督的准绳和依据。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不断加强监督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并认真抓好落实,对不按制度办事的,要严肃查处。另一方面,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积极研究探索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的方法,建立新的制度。制定制度要具体化、定量化,要有定性的具体依据,尽可能减少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解释中的“弹性〞,便于在工作实践中对照操作,即使是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宏观性规章制度,也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细那么加以落实,使其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同时,要明确监督执行主体和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坚决杜绝有制度无人监督、无人执行或变通执行现象,使制度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履行监督责任、参与监督活动创造有利条件。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信访处理、谈话诫勉、舆论监督、询问质询、罢免或撤换等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扩大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建立健全党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强化对权力机关的监督。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努力使党内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制度化、程序化、标准化。 三、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监督力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其一言一行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必须把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他们在政治立场、民主决策、选人用人、廉洁自律、抓班子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要强化动态监督,对权力的授予、行使和结果进行监督,并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加强事前防范,不仅要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内的情况,也要监督“八小时〞以外的情况;不仅要监督“工作圈〞,也要监督“生活圈〞和“社交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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