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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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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 调解 工作 规范化 建设 思考
人民调解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年月,中办、国办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假设干规定,司法部颁发了人民调解工作假设干规定,这三个文件的公布,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开展和完善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使新世纪的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开展时期。通过近年来的贯彻实施,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奉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给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三个文件精神,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已成为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为此,笔者结合自身所从事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践谈几点看法。 一、必须从健全网络体系上抓好组织建设标准化 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底,是标准化建设的核心。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纠纷发生、开展的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管用的原那么,按照“五有〞、“四落实〞的建设标准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形成以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根底,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标准化的新时期调解组织网络体系。积极建立和完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是完善立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居)委员会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设立依据仅有司法部规章,因此有必要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赋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更高的法律地位。二是针对前几年成立的乡镇司法调解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办)在性质、构成、工作范围和运行机制上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民调解,也不属于法定的行政调解,应当将其名称更改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防止办事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二是明确乡镇调委会的工作范围,即负责调解本辖区内村、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村、跨单位的民间纠纷。进一步稳固和开展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法定组织形式。实践说明,大量的民间纠纷是通过村级调委会解决的,村级调委会解决纠纷的方式已成为广阔人民群众的首选方式,它是人民调解的工作根底,是广阔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要给予稳固标准,增强活力。积极稳妥地开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新时期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工人下岗引发的劳资纠纷、企业与周边地区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开展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势在必行。我们要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积极学习推广借鉴在企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好做法、好经验,在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同时,要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行业性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联合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农村基层调解小组、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调解网络。在设置调解小组、调解员或信息员上应不拘一格,建议以自然村(片)、车间、工区为单位设置调解小组,以生产组、楼院为单位设立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这样既使网络的设置切合实际,又便于组织管理。 二、必须从完善内部管理上抓好制度建设标准化 制度建设是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人民调解组织必须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纠纷排查、登记、学习、廉洁、考评、例会、统计、文书档案、回访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运行。尤其要针对目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统计标准不一,漏报、甚至不报的现象,要通过标准化建(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设促使登记制度和统计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同时在纠纷信息传递与反响制度方面,也存在纠纷信息反响不及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必须通过开展信息员队伍、建立纠纷信息报告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切实改变这种状况。 三、必须从提高人才素质上抓好队伍建设标准化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是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果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决定性因素。这需要有一批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水平、年富力强的人员参加到人民调解队伍中。但是,目前已建立的村级人民调解队伍素质状况不尽人意,有相当一局部村调委会调解员素质较差,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改革和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在今后工作中,要切实按照部颁规章的要求,从提高人才素质上下大力气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要把一些具有与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法律素质(主任的文化程度至少在高中以上且要先通过法律常识考试)、为人公正、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吸收到人调队伍中。二是推广“首席调解员制〞、“调解人员等级制〞、“调解员聘任制〞和“持证上岗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三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交流、经验演讲、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道德水平、文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四、必须从增强工作实效上抓好调解工作程序标准化 依法调解是民调工作的生命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依法调解、标准调解的意识,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标准化,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一是调解纠纷的整个过程要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三项原那么的落实。二是要特别重视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标准化水平,必须从深化民调改革的总体要求出发,改进并标准调解协议书的表述方式,使之与民事合同书在内容和形式上力求一致,为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衔接创造有利条件。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标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那么,到达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三是各级法院、法庭、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培训和检查评比等方式加强对各调委会的指导,防止调解纠纷违反程序,调解协议书说理不清、表达不充分,制作要件残缺等问题的发生,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五、必须从落实专项经费上保障实现调解工作标准化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根底,而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省、市实施意见对办公设施的达标、经费保障落实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要求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但都缺少了对经费落实的催促检查机制。根据县实施意见,各调委会必须在明年全部实现标准化,但目前存在局部调委会连办公室都没有,调解员的工作报酬也无法落实,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为此,笔者认为上级的综治委、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关心与支持,把调委会主任的工作报酬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同时要建立健全经费落实的催促检查机制,把办公设施、经费落实以及专项使用情况作为综治工作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重分考评,以使经费得以保障落实。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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