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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水利厅
水利工程
建设
管理办法
试行
XX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法(试行)
XX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监督的管理方法(暂行)
(XX省水利厅2023年10月14日以粤水安监函(2023)1725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XX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行为和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是指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标准、规程标准,对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催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贯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效劳指导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那么。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工作,并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可委托相应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未设立或未委托安监机构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参照本方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规定负责相应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具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开展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替代和免除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职责
第六条安监机构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办公场所、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工作经费。第七条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应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或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八条安监机构不得聘用与被监督工程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建设、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及设备制造等单位的人员。第九条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XX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具体实施厅直属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参与厅直属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条地级以上市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XX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实施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三)参与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下一级安监机构的工作;
(五)组织交流本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经验;
(六)及时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重大问题及安全事故。第十一条县(区)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以及XX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等;
(二)协助与配合上级安监机构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
(四)参与本辖区内受监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分析总结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经验;掌握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情况,定期向上级安监机构报告本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情况;及时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的重大问题及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安监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检查;
(三)纠正安全生产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和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或拒不整改排除的,可先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后提请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对项目法人安全生产监督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情况;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核查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在水利工程开工前,保证安全生产措施的布置落实情况,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五)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编制以及备案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情况;
(七)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执行情况;
(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十)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十一)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十二)撤除和爆破工程的发包和开工资料备案情况;
(十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十四)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十五)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情况;
(十七)其它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监理例会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执行情况;
(四)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或监理细那么中制定对施工单位专项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的监理措施和方法;
(五)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六)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方案情况;
(七)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设计文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
(八)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备案等手续情况;
(九)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监督落实情况,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十)定期巡视检查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或单元工程作业情况;
(十一)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隐患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项目法人报告催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监理事项。
第十五条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一)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三)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三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生产例会制度、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培训制度等执行情况;
(六)对需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是否组织有关单位验收或检测验收;
(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八)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十)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计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一)安全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十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对须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还需有专家论证报告;
(十三)生产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十四)对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度汛方案的编制和批准情况,度汛方案中度汛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五)施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六)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防范措施、监控与管理情况;
(十七)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十八)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情况,及其安全检查记录;
(十九)其它有关工程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六条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及采取措施保证周边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二)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
(三)对工程重点部位和环节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或特殊结构的水工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五)参与涉及工程结构安全部位的验收提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意见;
(六)勘察(测)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管理和设计文件管理;
(七)其它有关工程设计安全事项。
第十七条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二)检测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