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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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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新时期 人民 调解 工作 思考
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1 如何发挥人民调解优势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工作力度的加大,一些深层次的人民内部矛盾如土地征用、土地流转、群众拆迁等敏感问题日益凸显,由此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严重影响到经济建设。而人民调解因其操作的简易性、贴近基层的群众性、本钱的低廉性和化解矛盾的彻底性,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如何在中原经济建设中发挥人民调解独特优势,让人民调解为中原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和政治任务。鉴于此,笔者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在人民内部矛盾的优势进行了客观分析,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问题做了认真思考,并结合当前如何建设中原经济区,将准确定位,找准人民调解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一、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及今年8月28日表决通过的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调解工作都有明确的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就是通过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方式正确处理和解决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1、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制度化的调处机制,及时处理民间纠纷,做好各类调解工作。〞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到了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稳定的重要位置上。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民间纠纷方面确实具有很大的优势,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宏大的不可替代的力量。尽管现今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仍然是当今社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主要手段。根据司法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23年底,全国共建有人民调解组织82.3万多个,人民调解员达800多万人,体系遍布城乡各个角落,根本实现了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近5年来,全国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调解、协助基层人民政府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900多万件,调解成功2795万件,调结率为96%;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2023万余件,防止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25万余件,已成为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第一道防线〞。 2、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的生动表达。群众路线是党领导改革、开展取得胜利的法宝之一。人民调解工作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管理中的生动表达。人民调解员一般由群众选举产生,同群众有着密切的关系;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效劳来处理人民群众的内部事务。人民调解员长期生活在基层、贴近群众,既懂法律又熟悉民情,解决矛盾不仅可以做到依法、依理、依情,而且省时、省力、简便、快捷,符合群众的根本利益。党和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工作,直接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正确的对策。所有这些都表达了党的群众路线,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的生动表达。 3、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形势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开展、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中心任务就是集中力量进行中原经济区建设。这就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有良好的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广阔调解员通过主动调解,把许多矛盾和纠纷消除在未萌或萌芽状态,从而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提供广泛的效劳和有利保障。使党政领导从解决纠纷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就笔者所在的县而言,今年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在县产业集聚区东部和北部XX县区同时开工了26条道路、6座桥梁及配套设施建设,总投资12.3亿元,总长度87.6公里,仅动迁户就达670余户,因各级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到位,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全县共完成拆迁面积4.9万平方米,实现了平安拆迁、和谐拆迁,促进中原经济区的建设。 4、人民调解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根底性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传播法律知识,教育人们知法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使广阔群众懂得了法律知识,增强了法制观念。人民调解工作也是依法治理的一种生动实践。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充分表达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普法与治理相结合的特点。这些正是依法治国的根底性工作。同时,人民调解工作对实现群众自治,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动群众直接管理社会事务,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目前在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新问题 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制度优势和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确实立,传统社会的转型,法制化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进入了一个开展的“瓶颈〞时期。 1、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特点。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了新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引发的纠纷除了一些固有特点以外,还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包括主体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纠纷争执经济因素增加、纠纷易激化和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如豫北某县2022年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校园斧头砍死学生案件,原因就是由邻里间房屋地基上下这类小纠纷激化引发的。 2、对人民调解认识上存在误区。一些地方的个别领导干部对人民调解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解决问题是“软指标〞,经济指标才是“硬指标〞,对处理矛盾纠纷缺乏主动性,导致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有的口头上重视,行动上无视;会上重要,会后次要。有的口头上重预防,实际上重打击,使老百姓错误的认为“事不闹大没人管〞,甚至个别领导干部认为如今讲“法治〞,还搞人民调解是落后的表现,存在“宁出百万破案,不拿一分防范〞的错误观念。 3、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战斗力较弱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人民调解队伍平均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欠缺,再加上多数调解员系村委会其他成员兼任,根本上无专职调解员,较低的队伍素质严重制约着人民调解业务的开展、制约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的形成。另一方面调解员的报酬问题没有落实好,多数调解员是在凭感情、义服调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导致有的调解人员工作被动应付,遇到纠纷不愿或不敢管,有的调解员为了“养家糊口〞,甚至脱离了人民调解队伍,使调解组织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 4、人民调解工作保障不到位。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特别是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着无专用办公场所、无专项工作经费、无调解补贴的状况。而作为政府指导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也同样存在着缺乏专项指导经费、表彰经费和培训经费的问题。 5、人民调解维稳作用被削弱。早在50年前刘少奇同志就把人民调解工作称为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在国际上也被誉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本世纪以来,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呈现出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局面。但近几年来,人民调解调处的民间纠纷却逐年下降,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相比,已从80年代初的17:1降至2022年1.7:1,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削弱。 三、如何更好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 胡锦涛同志最近指出。“虽然人民内部矛盾是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一致根底上的矛盾,但必须高度重视,下大气力做好工作,以激发社会活力、增强人民团结,促进党和国家事业更好开展。〞按照胡锦涛同志的指示要求,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及人民调解遇到的新问题,笔者就当前如何打破“瓶颈〞因素、加强推进人民调解、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优势谈几点看法。 1、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东方经验,适合中国国情,各级党委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思想、队伍、资金三方面强化对人民调解支持力度。一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惠及广阔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鱼水工程。化解矛盾、调处纠纷,同侦查、破案、审判工作同等重要。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积极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要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法中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调整、充实、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三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经费保障是一切工作的根底,对于调解不收费的人民调解工作来说更是迫切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经费的规定,对人民调解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奉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有的地方将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生活补贴、案件补助费纳入了市、县、乡三级财政预算。有的地方采取“以奖代补〞或“个案补贴〞等方法支持和鼓励人民调解员工作,有效调动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些方式和方法都可借鉴。 2、进一步强化和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根底网络和领域。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底,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活泼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增强人民调解活力。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在稳固和开展村(居)传统型人民调解组织的根底上,应切实加强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稳妥地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积极推进在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解组织。对于已经建立的调解组织,相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防止调解组织只在形式上设立、实际并不发挥作用等情况的发生。要充分发挥好组织网络的“千里眼〞、“顺风耳〞的优势,及早发现各类矛盾纠纷的苗头,提前排查、介入、预防和处置各类纠纷,确保将矛盾纠纷化解在“风生水起〞之时。笔者所在的县依托人民调解的根底网络优势,对全县调解组织进行了拓展。县里成立了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大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四个正科级办公室,并各新增配一名专职副科级副主任。同时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各村吸收老教师、老党员、老家长、老干部、老工人“五老〞人员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立1至2名劝解员和信息员。县直相关部门也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调解中心(室)。目前,全县共有人民调解机构367个,调解中心(室)193个,在全县形成了一张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网络,保证了调解工作层层有人管,处处有人抓,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3、着力构建多元化、“大调解〞格局。当前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各种调解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致使一些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酿成治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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