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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局
诚信
服务
工作
意见
司法局诚信效劳工作意见
为标准公证诚信效劳制度,提高公证员职业道德水平,努力做到诚市守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效劳,维护公证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公证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城信〞和“平安〞的要求,结合我区公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教育、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效劳思想
近年来,因公证效劳和办证质量引发的投诉、申诉、诉讼等呈上升的趋势,直接反映出少数公证执业人员诚信效劳意识的缺失,影响了公正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加强公证机构的诚信制度建设,必须强化和长期坚持对公证人员的诚信效劳的思想道德教育。通过教育使全体公证人员真正认识到:公证作为国家设立的一项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其本质在于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公证书承载着国家的信誉和名誉,诚信既是公证应有的内涵,同时也是公证存在和开展的根基,任何公证执业者都不能以牺牲公正的诚信原那么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收入,将公证作为谋生的手段和赚钱的工具,而应当时刻牢记其所行使的证明权来源于国家,代表着国家,执业活动中必须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效劳思想,公证员应将公证作为一项事业终身努力。
二、建立和完善公证诚信效劳制度体系
区公证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分析公证诚信效劳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多发环节,根据公证证明制度自身的特点和规律,结合已有的以公证质量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和奖惩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公证诚信效劳的制度体系,增强公证诚信效劳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使之逐步走向制度化和标准化。
(一)完善公证执业公示制度。公证处必须将法人登记证、机构年检合格证、税务登记证、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依据、公证效劳承诺、执业公证员的照片以及监督部门和监督 上墙公示。有条件的公证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触摸式、制作计算机网页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待当事人和外出调查时,应主动出示执业证,说明身份;现场监督应着公证服。
(二)坚持和落实公证质量检查制度。公证处应按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制定的各项公证质量管理、检查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管理及监督检查机制,开展公证质量检查。公证处每月检查一次,区司法局对公证处的公证质量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卷宗质量符合质量检查标准,对出现的公证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讲评通报。
(三)完善公证流转程序。设立公证质量检察员岗位,除主办公证员外,其他公证员办理的公证事项未经审查复核,不得签发出证。公证处应建立公正流转程序,每一公证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查、拟稿、签发、出证、送达等各个环节,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和责任人,各个流程之间应加强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彻底解决公证员个人包揽整个办证程序的作法,确保公证质量。
(四)建立执业保险和执业保证金制度。为提高公证的抗风险能力和社会信任度,公证处必须按要求缴纳公证赔偿保险基金,用于因公证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同时,每年从公证员个人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执业保证金,用于公证员执业中应承担的质量责任。未按规定缴纳公证赔偿保险金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办理年检注册。
(五)建立和完善申诉、投诉查处制度。制定申诉、投诉查处方法,完善接待咨询、受理登记、调查处理程序。对申诉、投诉的当事人热情接待,详细听取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认真进行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向主管部门申诉或复议的规定和程序。因态度蛮横,工作失职,不按规定办理造成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上访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诚信效劳的监管力度
司法行政机关应充分履行对公证诚信效劳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大对公证诚信效劳违规现象的处理和惩戒力度,对为谋求私利丧失公证员职业道德,破坏公证诚信效劳制度,败坏公证的社会声誉的公证员,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办证、延缓这册直至取消公证员资格等处理。同时,应针对公证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完善对公证诚信效劳实施宏观管理的新制度和新措施。
(一)建立公证员诚信效劳档案。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日常管理,公正质量检查,受理投诉、申诉等渠道了解掌握公证员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效劳态度、效劳质量、效劳效率等诚信执业的有关情况以及公证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记入诚信档案,作为考核、评比、奖惩的依据。
(二)建立公证员诚信效劳违规处理通报制度。对公证员违反诚信效劳规定,出具瑕疵公证书或出具错证假证;违反公证人员清廉效劳假设干规定、公证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公证员注册管理方法等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标准;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其它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入不良执业登记,及时做出处理,予以通报警示,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实施公证诚信效劳跟踪调查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每位执业公证员当年办理的公证事项,至少应抽取其中5件向公证当事人发征求意见函,对公证员的效劳态度、效劳质量、工作效率、执法执纪进行跟踪调查测评,调查测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作为评定公证处信用等级的依据。
(四)建立公正过错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受理当事人投诉、申诉、复议等,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公证责任赔偿的规定,责令公证处给予赔偿,公证处赔偿后,可向责任人追长,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执业惩戒。
(五)建立公正诚信登记评定制度。区司法行政机关将根据市司法局制定的公证处诚信效劳考核标准,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公证处进行等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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