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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政府
采购
意见
建议
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一、现行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个别县、市、区未实行采管别离,对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2、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那么迟迟未出台,造成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操作性和实务性不强;
3、政府采购专家在数量上还是不能完全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加之对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和评审约束不够强,政府采购结果评审不够公平的结果时有发生;
4、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其权利太大,出现问题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采购人的不公平是造成质疑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5、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急待加强,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两方面必须大力提升才能真正满足政府采购事业开展的需要。
6、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系列的法律之间,多年来一直存在交叉、冲突和矛盾。
二、对策和建议
1、建立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要内、外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包括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引入司法公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监督。内部监督要形成决策、执行、履约三阶段的制约监督机制,决策与采购执行分开、采购执行与合同履约监督分开,标准操作规程使各操作环节之间具有一个严密的监督制约,做1到记录详实,交接有序,追朔有源,整体上形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将从采购工程信息发布开始到供给商产生、专家选评、评标过程及结果、中标考察、合同履约等全过程均纳入监督范围。到达对某一工程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不公正和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2、呼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那么,使采购活动能够在一个较为标准的法律体系下开展工作。
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探索才短短的几年,与西方200多年的开展历史相比,我们还处于尝试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成功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管理体制之上,并将管理模式法律化、制度化。政府采购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其仅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根本法律框架,实际操作性较差,为了确保执行力度,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对政府采购法公布以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在此根底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那么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预算和方案编制、信息发布、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机构设置和权责的划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质疑和投诉等制度。
3、以信息化建设提速政府采购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从减化政府采购环节和手续、节省政府采购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成功率入手,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大力开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供给商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法2律、法规、规章制度、采购信息等动态信息,增强采购透明度。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招标操作、数据管理、实时监控和后续管理等多种操作,从而降低采购本钱,提高采购效率。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网络的各项数据监控管理,让网络真正效劳于政府采购工作。
4、建立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制度,对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和现场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将定标授权于对开标工程前因后果不甚清楚的临时抽取的兼职评委,但从体制上说兼职评委责任心是有限的,他们隶属于各个不同部门,从事着各种职业,即使名字列入评委库也仅是偶尔被随机抽取到,评委仅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个匆匆过客,虽然责任心与敬业心有高有低,评标疏漏与缺陷在所难免。但要真正追查起他们责任来,似乎缺乏名正言顺的依据。由于现在的专家库中专家总体数量较少、分布不均匀,专家素质参差不齐,权责不对等,评审专家的违规本钱较低,致使评审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方法〔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监督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督对象的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但由于没有明确监管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鲜有监察、纪检部门出现在评标现场,而且即使监管主体在现场,往往也只能监管评标程序,对于评审专家的评标合理性的监督形同虚设,出现问题,很难取证。并且规定中所提的“有关规定〞究竟是什么规定呢。无从查证,也无从遵循。管理方法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中的作用也未予以明确。同时,管理方法规定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自己对评审结果负责,造成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好评价,导3致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缺失。
设计一套体系,使得专家的权责利相符,让专家真正公正公平负责的评标。这里需要相关部门〔比方公安机关或者反腐败贪污局〕介入整个过程,监督专家在评标前后的整个过程中的行为、银行账户等,同时也需要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对专家的采购效果进行披露,动态反映到专家管理库中。在评标前要求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都要签订评标责任承诺书,评标委员会的责任承诺书由其负责人签订,承诺与投标人没有利益关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因玩忽职守不认真评标、或有违法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自愿承当法律责任等。采用远程监控的方式加强对评标现场的监督。透过现代通信网络技术平台,相关监督人员可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实时查看、监控开标、评标以及专家抽取的现场情况,并可点播、调阅以往的录像资料。这打破了监督工作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提高了监督的主动性和便利性。
5、建立政府采购的独立验收体系
目前政府采购“三权〞中的“两权〞根本上是在采购人手中,即验收权与付款权,虽然付款权名义上在采购管理部门,但采购人可以利用验收权、报帐制等利器予以实质性地掌控。形式采购、黑幕采购、阴阳合同等现象时有发生,从维护政府采购正常秩序来说,采购人权力过大,应采取实质性措施把权力回归给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派员组成验收机构或者成立中介验收部门,改革不合理的付款制度,让付款权真正交回财政。
4、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4的采购业务,它涉及到经济、贸易、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要求管理、执行和评标人员不仅要熟悉财政业务,还应掌握招投标、合同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1〕抓政府采购人员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教育,锻造一支依法行政、依法采购、廉洁奉公、无私奉献、一心为公的采购队伍。同时要抓队伍的业务建设。要求采购人员不仅要熟悉相关的财政、产业、贸易政策及法律知识,还必须准确掌握招投标程序、商务谈判以及商品、工程、效劳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2〕加强对现有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可通过对一些比拟成功的政府采购招标工程范例的剖析等方式,对政府采购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3〕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向社会招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既懂经济又懂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现有的政府采购队伍中间,优化政府采购人员的整体知识结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和工作效率。
5、集中采购机构要标准操作,躲避质疑投诉
处理质疑投诉会消耗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多精力、时间,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应该标准自己的操作行为,才能有效地躲避质疑、投诉事情的发生。一是要树立执法意识。集中采购机构是一种讲法制、讲程序、的代表政府履行政府采购职能的执法主体。必须毫不动摇地以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指针,在政府采购文件的制作、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的组织,以及合同的履行、验收等环节上建立健全一整套标准和操作性强的规程,以制度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使责任明确,职责到人,加强检查催促。同时对一些较敏感的或重大的政府采购工程,要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应急预案。当操作出现失误时,能够迅速地采取措施将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维护5集中采购机构的良好信誉。二是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教育。采购工程负责人是实施政府采购的“导演〞,一个称职的工程负责人,不仅能够为采购人和供给商提供优质效劳,而且能够把一些纠纷或认识误区消化在细致的工作之中,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其效劳水平的上下是决定政府采购效劳质量优劣和采购工程成败的关键。必须对所负责的采购工程事事处处小心谨慎,做到心中有数,树立“政府采购无小事〞的机感,时刻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因责任感和危机感,集中采购机构加强工程负责人的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素质全面高端的政府采购队伍尤为重要。三是加强与供给商的培训。提高供给商参加政府采购的能力和水平是降低和减少无效或恶意投诉的一个有效途径。一些供给商对政府采购还比拟陌生,有的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在市场上购物一样,有的认为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一样,对于政府采购的一些法定的规那么缺乏了解,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以侥幸的心理,盲目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结果肯定是事与愿违。因此,加强对供给商的培训,加强政府采购的知识灌输,这是化解供给商对集中采购机构质疑投诉的一项必要和长期的工作。
6、出台公共采购法,实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融合
招标投标从西方引进后已在中国存在开展了近三十年,而政府采购从1996年试点、2022年政府采购法出台后才有了长足的开展。虽然两者在经济社会开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些突出问题也考验着这两种法律制度的走向。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系列的法律之间,主要在管理部门的交叉和冲突、如何操作的问题和如何界定采购对象问题方面存在着交叉、冲突和矛盾。这主要表达因而,两6法未来8至10年内融合将是公共采购法的一种方向。到底是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条例作为政府采购中的一种标准程序,还是将招标投标作为国家的一种根本竞争制度长期保存开展下去,或将考验立法机构的智慧和勇气。不过,归根到底,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中的一种采购方式。对于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将会越来越标准。为了实现效劳型政府及其“政务管理、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效劳〞的政府根本职能和标准公共资金〔当前主要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需要,一部涵盖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公共采购母法将会呈现在全社会面前。
第二篇:政府采购对策和建议〔精选〕确保政府采购价格合理的对策建议
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财政开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中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作用;还有利于政府更好的治理社会以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政府采购制度值得继续推行并深化落实,但是,也必须看到在政府采购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不少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等。因此,必须强化标前的管理、招标中的运作和招标后的监督,才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某一工程的政府采购任务。
一、产生政府采购价高原因
〔一〕实行竞标产品报备行规,垄断货源提高销售价格近年来,制造商在各省建立总经销,总经销建立假设干经销商,形成完整的销售网络。规定各省之间不能串货,同种型号产品编制不同的产品编码。经销商与采购单位形成默契后,将采购招标单位及货物技术配臵报备给总经销及制造商,制造商供给唯一编码,其余的经销商拿不到该型号的编码产品。因此,制造商确保高价出厂,经销商抬高销售价格,通过串标围标获得高额利润。
〔二〕自由的网上报价,提高网上询价的预算价
1政府采购网上商品广场的商品价格是供给商自行报价。由于政府采购招标环节多、时间长、因素多,供给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