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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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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充分发挥 法治 基层 社会 治理 作用 论述
天道酬勤 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论述 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论述 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我国历史传承和革命建设实践的根底上长期形成、内生演化的〞,是一个系统完备、环环相扣的逻辑结构,纵向上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不同层级的治理,各个层级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中,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维度,且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难点。基层社会治理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治理的状况。习近平同志在重要讲话中屡次提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只有根底牢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基层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甚至基石。步入新时代,落实“四个全面〞特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基层是重点亦是难点。 “枫桥经验〞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是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典型、样板。从20世纪“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主义教育经验,开展到今天的“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效劳不缺位〞,“枫桥经验〞在各个历史背景下持续探索、优化提升,内涵不断丰富。深入挖掘、研究、实践和开展“枫桥经验〞,对于新时代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时代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社会结构和利益结构深刻调整,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日趋复杂,影响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的背景出发,从全局性、根底性、战略性出发,来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顶层设计,根底在基层推进。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引领下,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法治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看来,基层仍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薄弱之处。基层人口文化水平偏低,法治意识淡薄,法治力量缺乏,社会矛盾多发高发。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法治中国建设的活力源泉也在基层。基层在法治方面的创造性实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丰富和完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开展和落实。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把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角落,这样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开展动力和坚实有力的支撑。 〔二〕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是实现转型期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实保障 只有基层实现了法治,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实的根底。党和政府十分重视基层的法治建设,自1986年开始,国家组织实施了六次全国性的普法活动,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基层“送法下乡〞,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从需求侧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开展进入新阶段,基层社会治理日益复杂,任务加重;从供应侧来说,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既存的问题日益凸显,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滞后。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程序标准、可预期性强、权责清晰。实践告诉我们,当法治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追求和行为模式时,很多难题会迎刃而解。6面对新的形势,要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是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开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社会开展、权益保障、公共平安、公平正义的需求日益增强,民主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直接面对群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城乡基层的和谐稳定。7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8新形势下的基层社会治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开展好最广阔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最重要目标,把依靠人民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根本方式,把人民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基层依法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 二、新时代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问题与挑战 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上下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整个国家法治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根本方略以来,我国基层法治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表现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继修订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加强,载体不断健全,群众自治组织根本实现全覆盖,新型城乡自治组织不断涌现。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四十年的开展,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已经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但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开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基层法治建设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是在立法方面,地方立法中存在着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不同部门的立法之间相冲突的现象;局部领域存在立法真空和立法缺乏,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防止家庭暴力、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立法亟须加快和完善。“城乡二元分治〞的法律制度安排给基层社会带来了许多障碍和制约,如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成为造成目前城乡差距的重要原因。一些立法过多地表达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一些地方立法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很低,未表达立法的民主性。另外,一些地方立法和标准性文件没有及时“立改废〞,在一些根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那么之间、原那么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缺乏配套制度。总之,国家和地方的某些立法短板已经成为制约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科学开展的体制性瓶颈,立法的需求强烈与立法的供应缺乏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产生了张力甚至矛盾。 二是在执法方面,随着基层经济社会的开展,基层政府旧的治理思维与执法方式之间出现了不适应和不相容。执法根本上仍按照传统的“命令———服从〞模式,大多以行政命令强制推行。执法人员普遍水平能力有限,执法队伍有待充实,执法机构权力重叠,执法追责机制缺失,执法程序不标准,存在“钓鱼执法、寻租性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性执法等〞,损害了国家法治的权威和尊严。执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碎片化现象突出。有的执法主体不合法,存在临时聘用人员执法的现象。综合执法、联合执法不够标准,距离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很大差距。 三是在司法方面,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存在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司法体制不健全、司法职权配置失当、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等,是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 四是在基层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方面,我国基层尚未形成完善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人大监督刚性不够、监督方式和手段匮乏、监督效果不显;监察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有待加强。对行政执法过错和司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 五是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国基层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严重缺乏,政府和政府部门中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力量较为薄弱,难以满足高效履职的要求。在经济欠兴旺地区的西部,问题尤为严重。 六是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局部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淡薄,做决策往往仅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依法办事观念薄弱,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局部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气氛不浓,依法维权意识缺乏,往往“信访不信法〞。 七是在群众法治获得感层面,基层法律效劳和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未能有效满足群众的诉求。法律效劳进村庄、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的普惠性做得不够。法律效劳供应不充分,效劳产品不丰富,效劳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强,效劳质效不高。公共法律效劳亟须由政府任务主导向民意需求导向、由粗放管理向精准效劳、由被动效劳向主动作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自我评价向群众评判转变。此外,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缺乏,基层民主治理难以真正实现。 三、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根本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前提下,在县乡村居各级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 〔一〕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重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要深刻认识到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行。党的领导示范作用在“枫桥经验〞中得到了深化与验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枫桥经验〞保持正确方向长足开展的政治保障,是发挥法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作用时必须坚持的原那么和宗旨。 〔二〕围绕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大局,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 基层依法治理应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整体和大局,基层政府、组织、行业、部门都必须将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这个大局和整体利益之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法治领域改革逐渐进入深水区,基层治理会遇到更多难啃的硬骨头,需要遵从中央顶层设计,整合基层各方面的资源力量,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基层治理必须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自觉融入大局、效劳大局、保障大局,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殊化,反对一切形式的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部门保护,反对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地方利益、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导向。 〔三〕约束和标准公权力,增进人民福祉 基层政府必须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基层监察机关切实履行监察职能,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基层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运用法律机制抵抗任何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在强化对基层政府公权力行使的制约的同时,推动基层政府在增进人民福祉方面积极作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快形成均等化、普惠性、可持续的公共效劳体系。 〔四〕鼓励公众参与,激发基层社会活力 基层民主自治是我国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基层政府应为社会主体保存充分的自治空间,充分发挥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行业协定等在日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务透明度,构建基层政府与民众之间良性顺畅的沟通机制,为民众参与公共决策和法治建设提供平台。近些年来,“枫桥经验〞中新乡贤坚持德治、法治、自治“三治合一〞的路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既是对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经验的推陈出新,反映了对基层精英和民众代表的尊重,也是激发基层社会活力、鼓励公众参与公共决策的良好范例。 〔五〕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法治文化是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的灵魂。在枫桥地区,用文化或文学艺术的载体和形式进行宣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日常治理实践。普法标语口号在此俯拾皆是,内容涉及对“枫桥经验〞及其工作方法的整体阐释、枫桥派出所的职业道德要求、信访改造和帮教的经验、调解的要求等,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到达“送法下乡〞、培养法治气氛、培育法治文化的目的。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 四、新时代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我们的执政党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是在总结治国经验教训根底上的正确抉择。法治国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性保障和根本途径,而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底。基层安那么天下安,基层善治那么天下善治。我们应通过总结提炼基层实践探索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化、标准化、法治化。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关键作用 “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不断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开展观〞是“枫桥经验〞的根本内容。其中,坚持党的领导被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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