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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应收
账款
质押
业务
暂行办法
剖析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方法剖析5那么范文
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评估机构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借款人以其自有的或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本行设定质押担保,以获得贷款满足其资金需要的行为。
贷款对象及债务人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对象限于与本行有较稳定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等在aa级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客户。
2、应收账款债务人应为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大中型企业;信用评级在aaa级以下的,必须到达总行要求的标准。债务人应属与借款人有长期紧密供销关系的下游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的情况;(2)无恶意拖欠上游企业款项的行为;
(3)生产经营正常,现金流量充足,无重大经济纠纷或资不抵债等潜在风险;(4)须是卖方的非关联企业
贷款期限与应收账款出质要求
1、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质押应收账款的有效期限。
2、应收账款包括以下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效劳产生的债权。
3、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设立应当合规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相关要求。在发放贷款前,应收账款应为尚未设定任何担保关系且无暇疵的债权。
4、应收账款价值仅指对卖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出质时,其账龄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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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这里所说的应收账款内涵较为宽泛,并不单纯局限于会计学意义上的企业间应收货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效劳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贷款品种。去年2023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商业银行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但是与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较大,而且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种贷款风险的经验,因此,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开展背景及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由来已久,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的“瓶颈〞。而形成融资难的主要症结那么是企业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长期以来,我国担保法只允许不动产以及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作为抵押担保,在实践中,各银行也主要倾向于接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而这种做法与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严重脱节。因为我国中小企业资产总额中不动产所占比重很小,仅占25%左右,其余绝大局部都是动产。制度与现实的脱节,导致一方面是企业贷款担保难,另一方面那么是应收账款、存货等规模庞大的动产资源严重闲置浪费。
年2023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担保范围,规定应收账款、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以及法律未明确禁止的动产均可设置抵押担保,从而为广泛开展动产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源十分丰富,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其中应收账款总额多达5.5万亿元,因此,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能够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恰好有利于银行改善现行的贷款担保结构,有效分散和化解贷款风险。此外,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还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繁荣。
开办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完全符合当今国际融资开展的主流趋势。根据世界银行对全球130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83%的国家和地区支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小企业贷款中70%都是以动产为担保物,而这些动产中应收账款和存货占66%。因此,借鉴兴旺国家的成熟管理经验,大力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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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
(一)根底合同的效力风险
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首先直接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根底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该根底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根底合同很可能被认定无效,比方基于博彩、走私,销售国家专卖产品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根底合同效力丧失,直接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存在,对此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是空中楼阁。
(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根底上的。对于根据根底合同出质人应当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效劳或资产的情况,在出质人没有首先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合同法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经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行付款,即可以就出质人交付货物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原因,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成立之初都可能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前方得以确定。
(三)权利虚假风险
一是虚构应收账款。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三是设立质押之后出质人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保管,而是用作其他用途,致使应收账款嗣后不存在。以不存在的应收账款质押,质押合同自始无效;质押物嗣后不存在的,质押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管何种情形,其实质均等于无第二还款来源,贷款银行都将面临风险损失。
(四)价格虚高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可能缺乏,或明显缺乏。
(五)质押登记失效风险
与一般物权抵押登记所采用的实质审查不同,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用形式审查方式,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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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登记内容那么由出质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只审查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因此,是典型的形式审查。这样一来,对应收账款的实质审查责任责无旁贷地由贷款银行来承担,并由此产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二是质押登记不具有公信力,当所登记的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时,以真实权利为准。一旦所登记的应收账款出现不真实的问题,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贷款银行也就没有优先受偿权,就会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
(六)“倒签〞转让风险
“倒签〞是国际贸易中的专门术语,一般是指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被人为提前。如果出质人以“倒签〞方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无明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这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物已不存在,质押合同自始无效,从而使贷款银行失去第二还款来源。
(七)放弃权利风险
如果出质人在出质后放弃或赠与全部或局部应收账款权利,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局部或全部债权,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第三人,有何法律后果,物权法无明确规定。不过,对出质人放弃合同债权,贷款银行可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出质人的权利放弃行为。但假设应收账款债务人主观善意,法院可能出于保护应收账款债务人或第三人权益,认定质押合同全部或局部无效。应收账款债务人放弃债权,其责任财产将会减少,偿债能力随之会减弱,因而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清偿的可能,由此可能影响质权的完全实现。
(八)管理不善风险
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作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往往无法追回。此种情形下,应收账款可能在出质时已消灭,也可能在出质后消灭,但均使第二还款来源失去意义。二是如果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他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以致应收账款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将可能使第二还款来源价值缺乏。
(九)诉讼时效风险
合同债权受诉讼时效约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蜕变为自然债权,丧失胜诉权,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支持。收费权一般均有起止时间段,只有在该时间段的收费行为才依法受保护。如果质押的应收合同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那么除非应收账款债务人自愿履行,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债务人那里获得清偿,从而使质押担保失去意义。在贷款未清偿之前,如出质人不行使或怠于行使时效权利,中断、中止合同债权诉讼时效,将可能使合同债权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成为自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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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从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十)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消权的风险
即使在一切其他条件都完备,在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出质人互负到期同种债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可能随时主张将两方债权予以抵消,从而使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归于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债务相互抵消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该规定为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相互抵消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抵消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它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因而对贷款银行而言具有不确定性。
三、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
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置方验收合格;购置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置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必须注意,以下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