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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诠释
渔业
管理
中的
行政许可
诠释渔业管理中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形式之一,它广泛运用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可以有效调节和控制各种社会活动,标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在渔业行政管理中也已得到运用,并为维护良好的渔业生产秩序做出了巨大奉献。但是,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水产、渔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业行政机关)在渔业行政管理过程中,违背行政许可程序而违法实施的渔业许可行为屡见不鲜。因此,认真探讨一下渔业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渔业行政许可是十分必要的。
1渔业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渔业行政许可是指渔业行政机关根据渔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渔业许可证等特定的法律形式,依法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些特定的渔业生产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特定的渔业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
渔业行政许可有其固有的根本内涵。一是渔业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渔业行政机关实施渔业行政许可行为必须以渔业管理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没有相对人的申请,渔业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实施渔业许可行为。因为渔业行政许可是对渔业特定的人解除法律禁止的具体渔业行政行为,特定的渔业管理相对人要解除某种禁止,获取从事某种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权利,就必须首先要向拥有相应行政许可职权的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而渔业行政机关只有在渔业管理相对人提出申请的先决条件下,才能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渔业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具体渔业行政许可行为。否那么,渔业行政机关就违背了行政许可程序,是违法行政,是无效行为。
二是渔业行政许可是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授益性具体渔业行政行为。如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捕捞、养殖的许可,就是使特定相对人获取了渔业法规定的权利;赋予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许可,那就是使相对人获得了农业部发布的水产种苗管理方法上规定的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资格。
三是渔业行政许可只是一种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实施的渔业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决定了渔业行政许可的形式必须采用特定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具体渔业行政许可行为是要式行为,而不是非要式行为。否那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但在弄清渔业行政许可概念的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容易引起混淆,那就是渔业行政许可与渔业行政确认的关系。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其联系表现在:(1)渔业行政许可和渔业行政确认都是渔业具体行政行为。(2)渔业行政许可和渔业行政确认是两个密切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来讲,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譬如颁发渔业捕捞许可证,首先必须根据渔业法第24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这一规定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渔业行政机关在颁发许可证之前,必须确认相对人在具备了渔业法第24条第一款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确认是否与第二款的限制条件相适应。否那么,不予颁发。(3)渔业行政许可和渔业行政确认有时也是两个重合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颁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既是对渔业管理相对人具有的水产种苗生产技术、能力确实认,又是对其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许可。
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内容不同,渔业行政确认是确认渔业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是否存在;而渔业行政许可那么是使渔业管理相对人获得某种渔业生产活动的权利或某种渔业行为的资格。二是法律地位不同,渔业行政确认是对相对人有关渔业方面的资格能力、权利义务、法律事实确实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既有前溯性,又有后及性;而渔业行政许可是准许渔业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渔业行为,其法律后果仅具有后及性。
2渔业行政许可范围及种类
渔业行政许可范围是指被渔业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并可依法通过解除禁止而准许特定的渔业管理相对人所从事的渔业生产活动或渔业生产行为的总和。具体而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对渔业捕捞的许可。
(2)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的许可。
(3)对水生野生动物捕捉、驯养繁殖、运输、经营利用的许可。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渔业行政许可证种类主要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海洋捕捞许可证、内陆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证、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证等七类。
3渔业行政许可的程序
所谓渔业行政许可的程序就是指渔业行政机关实施渔业许可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它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鉴于渔业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渔业管理相对人权益的得失,直接关系到渔业管理相对人能否取得某种权利和资格,能否从事某项渔业活动,因此,对渔业行政许可在程序上必须标准化、制度化、法制化,以确保渔业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渔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渔业许可行为。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渔业许可程序的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法律对行政许可的程序的规定,笔者认为,渔业行政许可的程序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
3.1申请与受理
由于渔业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因此,渔业管理相对人欲获得某项渔业许可,必须向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和提供能证明自己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和范围的各种材料依据。渔业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对人的渔业许可申请后,应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和所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具备申请渔业许可的根本条件,而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申请渔业许可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向有权颁发渔业许可证的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否那么,将不能获得相应的渔业许可证。
(2)申请人提出申请许可的事项,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对符合条件解除禁止可以获得许可的事项;而有些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存在是否许可的问题,那么相对人没有申请之必要。如渔业捕捞、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等就是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符合条件者,才能解除禁止而获得许可的事项;而稻田、池塘养殖国家普遍推广的水产品种就不属于渔业行政许可事项。
(3)申请人应当具备渔业申请许可事项所要求的条件和行为能力。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限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事某些对一般人禁止的许可事项,因此,要获得行政许可,申请人就应当具备法定许可的条件和具有从事该项活动的行为能力。如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方法第16条之规定,申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时,申请人必须拥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具有充足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3.2审核
渔业行政许可审核是指渔业行政机关在受理渔业行政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定权限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具备从事渔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法定条件(即渔业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核实。
具体讲,在审核申请程序方面,要审查、核定渔业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渔业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是否是向有权的渔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规定的期限等;在审核申请实质方面,重点审查、核定渔业许可申请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该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以及渔业行政许可申请所附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如审核申请大鲵特许捕捉证及其驯养繁殖许可证,渔业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17条,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2款第2项、第13条第1款第2项、第17条第1款以及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方法第9、11、16条、第17条第1、3款之规定进行审核,审查、核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大鲵科研、驯养繁殖的法定条件,是否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和驯养繁殖许可证。
3.3颁发许可证
渔业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渔业许可申请及其相关材料的审查、核定后,认为符合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渔业许可证。假设经审查、核定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渔业行政机关那么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人对渔业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该具体渔业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依法向上级渔业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知道该具体渔业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渔业行政机关在3个月的法定期限届满时还未作出明确答复,申请人同样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复议机关(上级渔业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责令渔业行政许可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限期作出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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