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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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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障 农村 出嫁 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
关于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 各镇政府,市府属各委、办、局、公司、行、社、农(林)场: 自去年五月市委、市政府发出番发[1993]37号文以来,各地对农村“出嫁女〞问题,结合实际进行了贯彻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有的镇、村干部对该文件精神理解不深,因而对有关措施执行得不够落实,使某些“出嫁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她们的生产和生活。为了保障“出嫁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和番发[1993]37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处理好“出嫁女〞问题,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农村“出嫁女〞是指户口在农村而与外村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人员结婚的妇女。保护农村“出嫁女〞权益问题,就是要使“出嫁女〞与村民待遇同等。她们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农村妇女与城镇居民、现役军人、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结婚,户口受迁移政策等限制而仍留在娘家的,其子女随母入户,女方及其方案内生育的子女应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本人及其子女户口虽然在本村,但长期外出不在本村劳动,又不承担村民义务的,其待遇应有所差异。差异多少由村委会确定。 “出嫁女〞所在村有“农转非〞指标安排时(村队有整体“农转非〞指标安排的除外),应优先安排“出嫁女〞及其方案内生育的子女户口“农转非〞。“出嫁女〞及其子女应该服从安排,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继续享受当年村中的一切福利待遇。如不愿办理“农转非〞和迁出户口的,从下年度开始能否继续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由村委会确定。“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办理自理口粮到城镇入户随夫(随父母)生活,并具备在城镇生活条件的,应予允许。如因故还乡要求入户的,经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同意入户后,承担村民义务的,可享受当地村民的同等待遇。 三、农村妇女与外村、外地农民结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迁移户口的,可继续享受当年所在村的福利待遇。农民娶入外地农妇,所在的村应无条件接纳,并协助当地户口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入户,给予相应待遇。 四、村不得擅自注销“出嫁女〞户口,也不得拒绝“出嫁女〞方案内所生子女入户。 五、农村在推行股份经济合作制中,有以土地计入股权的,“出嫁女〞及其子女所承包的土地应计入股权,享受分配,直至承包期满。如土地已被征用的,参照当地其他村民处理。至于如何按人口、年龄或农龄以及奉献大小分配股权,那么按本村股份制章程处理。 六、男可以到女家落户,允许其迁入户口。农村合理生育的纯女户,其女儿与外村农民结婚,婚后男到女家落户,愿意承担村民义务的,可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 七、离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夫所在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离婚后属其抚养方案内生育的子女,与当地村民一样承担义务的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待遇。如已回娘家生活,本人及其抚养的子女要求回娘家所在村落户的,应准予入户。 八、“出嫁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允许生育的,其生育指标的申请及生育证的发放,在其户口所在地的镇、村计生部门办理。 九、“出嫁女〞或其子女是残疾人的,所在农村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在福利待遇上给予照顾。 十、各镇、村自定的乡规民约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十一、为了贯彻执行本规定,各镇、村可将执行本规定作为村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及评选先进条件之一。凡违反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对拒不执行的主要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十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XX县区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四日 第二篇。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是一支伟大的社会力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人力资源。离开广阔妇女的参与,社会的和谐与开展将不可能实现。因此,妇女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和谐的天然尺度。针对我区实际,我们把保障和维护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作为做好农村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内容切实加以落实。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已经逐步深入人心,农村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不断增强。 (一)通过宣传及法律教育工作,防止政策歧视现象。我区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XX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催促村(社)制定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分配政策,严禁各村(社)制定或做出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或其他决定,特别纠正男女不平等的村规民约,从而在具体的政策制定环节保障农村妇女与其他村民平等享受集体经济分配权,防止和消除歧视妇女和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出现。 (二)通过制定制度,保障和维护农村妇女权益。202223年,我区农办制定了关于撤村建居社区原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政策界定的指导意见(暂行)(滨农办[202223]6号),明确了股份制改革截止日时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人口股的享受对象,要求各改制单位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严格执行上级政策,切实维护婚嫁女(特别是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相应的经济权益。 (三)通过畅通救济渠道,保障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严格执法是让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关键,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都应该给予协调配合,一同保障和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法院等司法部门对于出嫁女权益问题的诉讼,按照行政案件予以受理,加强调查研究,能动执法,积极进行调解,做出合理判决,切实保护农村出嫁女权益及相关的经济利益不受侵犯。我们需从农村工作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切实保护广阔农村妇女的合法经济权益。 第三篇: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开展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当前XX市“三农〞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XX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对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从明确政府职能、落实制度保障、加强指导监督、开展法律救济、加大普法宣传等方面对合理合法化解农村出嫁女的权益纠纷提出了建议对策。 关键词: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原因分析对策与建议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受传统观念风俗、利益冲突,法律政策不够完善,以及出嫁女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等因素的影响,我市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能与男性村民享受同等经济、福利待遇而引发的出嫁女权益纠纷时有发生,个别镇(街)出现了出嫁女及其子女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现象,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已成为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开展稳定和谐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当前我市“三农〞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现结合近年来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进展,就如何有效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开展进行综合探讨。 一、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村出嫁女权益主要包括股份分红,宅基地、征地款分配,福利保障等方面。侵犯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在违反了国家宪法、法律、政策的同时,直接侵犯了妇女儿童的生存开展权益和财产权益,也给农村经济社会开展带来了一系列不和谐、不稳定的影响,例如:加重了农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造成了妇女社会地位下降;生男生女的不平等待遇,加大了农村方案生育工作的难度;福利性的分红政策影响了局部村民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再开展等。导致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难解决的主要原因有如下方面: (一)对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重视不够。 有的市、区领导特别是有的镇(街)领导认为出嫁女的问题是少数人的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村民自治的原那么,对侵犯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没有给予及时纠正。 (二)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缺乏备案把关。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村规民约必须报乡镇政府备案,从法律和政策角度进行审查。但是,目前大局部村集体收益、股权红利及征地款分配根本是采用“一事一议〞的形式制定分配方案的,往往在分配前召开临时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临时分配方案,未经审查即实施。有的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及镇(街)政府不但不认为没有及时把好审查村规民约的关,还将问题归于村规民约实行村民自治的原那么而放任不管,使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临时性分配方案大行其道。 (三)村民和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 局部村民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出嫁女嫁出后就要“嫁夫随夫〞,不能再享受本村的福利待遇,而且大部份的村民也不愿意被出嫁女分薄了他们的既得利益。局部村干部即使认识到目前的福利分配制度损害了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但仍过分强调村民自治,照顾大局部村民的情绪,不愿意在任期内进行纠正。 (四)司法救济途径不明确。 权益受到侵害的出嫁女到所在镇政府上访,但镇政府普遍以村民自治不宜插手为由不予处理,叫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但是,目前法院只受理出嫁女诉镇(街)以上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又叫当事人回当地政府解决,造成出嫁女为权益问题重复上访。 二、我市开展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202223年8月,市委市政府成立了“XX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联席会议〞;202223年8月和12月分别召开了全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会议;202223年底市委十一届二十三次常委会议提出要“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问题〞;202223年,市政府把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列为年内督办工作工程之一;202223年4月、9月,分别由市委农办、市委政研室牵头组织法院、信访、民政、妇联等部门组成调研组前往四市三区和周边先进城市进行调研、学习。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各市、区都成立了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专门研究和部署我市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发挥部门合力,开展宣传,加强指导和催促,出台工作方案,清理村规 民约,建立出嫁女台帐,加大信访处理力度,推进了我市农村出嫁女问题的逐步解决。如XX县区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发了进一步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建设维护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意见,将保障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镇(街),并列入各镇(街)年度“争先创优〞考核任务;新会区将出嫁女问题纳入当地农村“三资〞标准管理的范围,并结合换届选举的时机,在坚持村民自治原那么的根底上,建立健全农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报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事前审查、事后备案,从源头上杜绝侵害农村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出台。 三、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基层政府职能,将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1、要提高认识。 各市、区及镇(街)领导要深刻认识到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问题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明确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侵犯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是不合法,各级政府负有指导、审查、改正的责任。 2、是要强化责任。 各市、区及镇(街)要把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纳入各市、区及镇(街)日常工作,要作为领导干部当年考评、考核内容之一,强化领导干部解决出嫁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责任意识。 3、是要积极行使政府职能。 当出嫁女权益得不到落实,申请镇(街)政府处理,镇(街)政府有权力、有责任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4、要制定具体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 镇(街)政府是最基层的国家行政职能实行机构,指导、监督村(居)依法开展工作是职责之所在,出嫁女权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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