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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科技
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
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一章 基金简介
一、基金的特征及性质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建设所需资金少,建成周期短,决策机制灵活,管理本钱低廉,能够适应市场多样性的需求等特点,特别是在创新机制和创新效率方面具有其它企业无法比较的优势。科技型中小企业既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技术创新的有效载体,也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近年来的开展说明,科技型中小企业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国家经济开展新的重要的增长点。因此,结合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特点和资本市场的现状,建立以政府支持为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必将对我国产业和产品结构整体优化,扩大内需,创造新的就业时机,带动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快速的开展等起到积极的作用。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作为中央政府的专项基金,将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进行运作,扶持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有效地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逐步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机制,从而进一步优化科技投资资源,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和开展的良好环境。
二、基金的定位与支持重点
〔一、〕基金的定位
创新基金作为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手段,将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通过支持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将重点支持产业化初期〔种子期和初创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风险较大、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并将为其进入产业化扩张和商业性资本的介入起到铺垫和引导的作用。因此,创新基金将以创新和产业化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上联“863〞、“攻关〞等国家指令性研究开展方案和科技人员的创新成果,下接“火炬〞等高技术产业化指导性方案和商业性创业投资者,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同时,推动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二、〕基金的支持重点
创新基金坚持市场导向、支持创新、鼓励创业、突出重点、标准管理、竞争择优的原那么,重点支持方向如下:支持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竞争力、市场前景好的研究开发项目,培育、形成一批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群及产业;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863〞方案、攻关方案、重大科技专项相关成果的产业化项目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支持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特别是具有我国传统优势,参加WTO后能带来更多市场机遇的项目;发挥创新基金雪中送炭的作用,加大对有一定根底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孵化器内企业的支持;加大对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支持,培育一批成长性好、核心竞争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西部地区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好、技术成熟、有优势、有特色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企业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要坚持市场导向,有较强的创新性,有较高附加值,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将通过竞争择优产生,审查筛选过程标准、严格,只有创新水平高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方有可能获得创新基金资助。
三、基金标志
创新基金图标以金钥匙、两片蓝叶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略称"创新基金"为根本组成要素,通过艺术设计表现出两片嫩芽捧起一把金灿灿钥匙的图形。创新基金标志图形上端的金钥匙由C、T、E三个英文字母通过艺术变形组成。C、T、E既体现了创新基金的宗旨--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CHINA TECHNOLOGY ENTERPRISE〕,促进高技术成果的转化;同时体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是资本、技术、创业者的最正确集合〔CAPITAL、TECHNOLOGH、ENTERPRENEUR〕。由C、T、E字母构成的金钥匙寓意着创新基金是国家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从科技的殿堂走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最初始阶段的支持,同时也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启通向成功之门的有力帮助。图标下端似手型的两片蓝叶,即表示科技型中小企业犹如春天的嫩芽,虽很弱小,但生机勃勃;同时也寓意着科技型中小企业期盼着得到更多的支持与帮助。创新基金图标整体寓示着国家创新基金将为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开展、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出重要奉献,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必将在国家创新基金的支持和帮助下,踌躇满志、英姿勃发。
第二节 基金的机构设置与职能
一、机构设置
二、各部主要职能
〔一、〕项目受理部
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对申请项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负责编制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负责创新基金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和专家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二、〕项目审理部
负责委托或组织有关中介机构、专家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招标及专家咨询工作,并提出立项建议;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及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信息监理部
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及实施过程进行监理并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创新基金整体实施进展、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负责创新基金的信息管理、信息咨询及信息开发工作;负责受理外界对创新基金有关问题的投诉。
〔四、〕方案财务部
负责制订并协调落实创新基金年度工作方案;负责提出创新基金项目建议意见,经报批后,编制及下达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方案,并负责与项目承当单位签订项目合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联系有关金融机构落实项目贷款。
第二章 基金文件
第一节 工作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工作标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是创新基金管理工作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作用的重要工作机构。为了标准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行为,推动地方创新基金事业开展,提高创新基金管理工作质量,营造创新基金工作的良好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标准。
第一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定义
第一条 推荐单位是归口管理辖区内的创新基金工作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是推荐单位。
第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是具体组织所辖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地方评审和立项等工作的机构。推荐单位同时也是项目组织单位,其它省以下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1、已建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地方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地方基金〕,能将申请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后先期在地方基金中立项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方法;
2、推荐单位同意并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3、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4、具有相应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5、拥有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6、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7、能够向相应的效劳机构提供工作经费。
第二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认定
第三条 推荐单位填写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从创新基金网站下载〕,注意选择“建立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项目〞或“直接推荐项目〞类别,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第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填写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向管理中心推荐,由管理中心审核认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可直接填写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向管理中心申请,由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第五条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报送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信息表进行审核认定后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建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须制定“地方基金管理方法〞,并在申请审核认定3个月内向管理中心报送管理方法。
第三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注册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中担当地方管理者的角色,需登记注册前方可以在系统中进行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组织单位登记注册工作由所在省推荐单位统一负责,一般于每年1—3月将相关注册材料汇齐后报送管理中心,统一办理系统注册工作。如注册信息、推荐方式有变化,应及时进行修改。
第四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所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国务院有关部门项目组织单位也要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在创新基金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并对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效劳机构,推荐单位负责审核认定,管理中心备案;
一个项目组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推荐和管理一个或多个效劳机构为其所辖地区提供相关效劳。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效劳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效劳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对效劳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效劳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第十二条 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效劳机构、专家和企业的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标准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创新基金支持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通过推荐单位择优推荐给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的项目须以正式立项文件〔其中包括立项项目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项目的金额〕报送管理中心,立项文件由管理中心在创新基金网站上予以公布;
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负责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资助资金并填写推荐意见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申请企业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相关附件及企业注册信息、合同草本、推荐意见、地方专家评审意见等装订成完整一册邮寄到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上报的项目,需经推荐单位同意。推荐单位应将辖区内汇总的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将辖区内所有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经国家科学技术部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于每年年底向管理中心上报辖区内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承当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不准有如下行为:
1、在组织项目申报、监理、验收工作中收取项目申请企业任何效劳、劳务费用。
2、为企业编写创新基金项目申请材料。
3、在申请创新基金项目工作中指定为企业效劳的中介机构或与中介机构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4、组织或参加以帮助企业申请创新基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