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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
责任制
新编
平安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
山西建邦集团平安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抓好平安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上级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要求企业建立平安生产岗位责任制“一岗双责〞管理制度,等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
第三条
平安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公司所属各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平安生产的管理责任,承担平安生产责任。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对平安生产实行“一岗双责〞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
第五条公司法人代表是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安监、环保及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部署,抓好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平安指标控制在考核目标的范围内,保持公司平安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2、把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公司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平安生产责任制,形成平安生产工作行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平安生产格局;
4、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平安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催促、检查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司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组织和领导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催促制定整治、监控措施并加以实施,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6、建立完善鼓励约束机制,把平安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制、创先争优评比的重要依据;
7、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平安生产事故时,按规定时限上报并启动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蔼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处理。
第六条
公司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是平安生产工作综合管理的责任人,对平安生产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省、市党委、政府、安监、环保及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公司平安生产管理的制度和措施,负责编制公司平安生产新机制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抓好公司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平安措施的落实。检查、催促各部门、单位做好平安生产工作,责令有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受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每月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平安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单位的汇报,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开展平安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5、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平安生产事故时,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蔼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负责平安生产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6、催促各单位、部门,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公司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含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省、市党委、政府、安监、环保及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支持配合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2、检查、催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做好平安生产工作,对重大平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坚持将平安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
3、在部署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蔼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分管业务范围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5、支持配合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直接的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党委、政府、安监、环保及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部门、单位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并严格考核奖惩;
2、组织落实市、县党委、政府、安监、环保及有关部门和公司下达的平安生产工作部署和目标任务。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组织的平安生产例会,每月至少组织职工开展一次平安学习教育活动,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单位平安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3、坚持把平安生产工作与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4、组织和领导本部门、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催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5、明确本部门、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6、本部门、单位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蔼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的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县党委、政府、安监、环保及有关部门和公司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2、受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托,每月组织职工开展一次平安学习教育活动,贯彻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精神,分析平安形势,部署工作任务,突出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3、组织本部门、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催促相关人员抓好平安生产工作,参加平安生产活动。
4、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平安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5、本部门、单位发生平安事故时,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蔼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第一责任人安排其他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在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1、具体组织和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县党委、政府、安监、环保及有关部门和公司对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分管工作范围,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2、按时参加平安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积极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平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3、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支持配合分管平安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工作。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蔼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报请主要负责人安排其他副职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各单位有关负责人无视平安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平安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平安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等有关规定和公司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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