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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瓜州县
建设项目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瓜州县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动风电场工程建设高效、平安开展,进一步标准平安管理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政府60号6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XX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风电场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县境内所有风电场建设工程。第三条风电场建设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和技术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县发改委是风电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对风电场建设工程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风电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风电场建设工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XX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业标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依照XX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平安责任
第五条风电场工程建设平安监管在县平安生产委员会领导下,按照行业层级管理与属地管理性结合的原那么实施管理,县发改委为风电场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管第一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公安消防、质监局、环保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依照工作职责做好份额该电厂工程建设的平安监管工作。风电企业上网运行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
(一)安委会办公室。监督检查相关责任单位对风电场工程建设平安生产监督工作的履职情况,负责协调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发改委。负责风电建设日常平安生产监督管工作,监督风电场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三)安监局。依法行使国家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做好风电场工程平安生产监管日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工程建设单位实施职工平安教育及特种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风电场土建工程建设工程平安备案和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落实建筑工程工程的审核、报批、监理、验收工作。
(五)公安消防。负责风电场工程建设土建工程工程的消防审核与验收,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火灾事故预防及日常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环保局。负责日常环境污染及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调查环境污染事故,落实环评制度,对对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和事故引发的污染进行监测监控。
(七)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实施平安监督管理及压力容器的检验、检测工作,监督落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协调组织教育培训工作。
(八)卫生局。负责对风电场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药品食品平安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事故伤害人员的医疗抢救和技术及设备支援工作。
第六条各风电场企业法人对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负总责,并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平安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依照投标的工程工程,投标承建单位对承保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责,在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平安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七条风电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求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合格、有效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标准化、标准化、工艺化管理,不断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并对在平安生产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风电建设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履行平安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工程平安运行,监理单位要求依法按标准准实施监理,履行施工现场平安管理监督职责。
第九条各风电场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定期进行演练,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条风电场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概算时,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计取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费用,平安生产管理费用在招投标时列为不可竞标的费用,在建设工程工程施工中单列。
第十一条承建单位必须设臵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平安管理人员,一名平安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项以上建设工程工程的施工平安管理。
第十二条风电场建设工程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和“三级〞平安教育,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对风电场建设工程实施平安生产监管,有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平安监管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平安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检测、检验报告,发现平安性能不符合施工平安标准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去除出施工现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正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十四条各风电场及承建单位,自建设工程工程在开工之起15日内,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平安备案,同时报请平安生产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平安监督。
第十五条风电场建设工程要根据建设工程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平安施工方案及平安防范措施,高风险施工工程要制定专项平安施工方案。
第十六条风电场建设工程必须制定涵盖建设全过程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岗位操作规程,设立平安检查记录及隐患治理台帐。
第十七条风电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消防平安的规定,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配臵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第十八条风电场建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平安生产规定。对危及生命平安和人身健康的指令,从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的生活区与作业区必须分开设臵,并保持相应的平安距离,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内设臵临时办公室、职工宿舍。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高位区域和重点岗位必须设臵平安警告、警示标志、标语
第二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检测、监理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平安监督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平安管理。
有以下情形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一)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的;
(二)未经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未办理使用登记,或者登记标志未臵于该设备显著位臵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各风电场负责本区域内及自备路段运输车辆及特种车辆的平安管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和未经年度检审验的车辆,严格审查司驾人员证照。在重点施工地段、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危险区域必须设臵醒目标识牌及提示标志,严禁非工作人员及车辆进入施工现场,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及时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各风电场工程建设要依法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暗示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建立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平安健康标准的劳保防护用品,定时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瓜州县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收缴管理暂行方法,高危行业要祖尔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建设工程要建立完善的平安生产管理档案,设臵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有平安生产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平安生产条件的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批准、验收的企业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而不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发现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平安生产法规定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依法给予经济处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平安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平安生产事项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有资质的部门平安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停产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的;
(二)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单位将工程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货物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平安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不具备平安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报请建设工程审批备案的同级政府予以关闭;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撤消其相关证照。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取得平安资质证书后,降低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到达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平安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报请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违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工程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2022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解读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