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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体育局
行政
执法
职能
体育局行政执法职能
一、市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区属初中学校、普通小学学生免学、缓学、休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XX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监护人应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延缓入学30日以内的,由学校批准;超过30日的,由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
3.XX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监护人必须出具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交免学申请,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由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幼儿园、托儿所开办、撤销、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XX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条:“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2.XX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3.XX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幼儿园、托儿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四、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据:
1.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方法第十三条。“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层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及教育机构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方法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六、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方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分(共43项)
一、不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分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XX县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分。〞
3.XX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或阻碍监护人入学或者迫使被监护人中途停学、退学而造成辍学达2023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处以20230元至202300元罚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促使被监护人就学。〞
二、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分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效劳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效劳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处分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分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分: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六、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平安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平安的
处分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分: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平安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平安的;〞
七、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分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分: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八、幼儿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九、幼儿园或幼儿教师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分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分暂行实施方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四、未经批准或登记设立民办学校办学的
处分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方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