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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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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信息 公开 方案
政府信息公开方案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xx省人民政府第13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坚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那么,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四条xx省环境保护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工作。 第五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建立健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编制、定期更新适用本方法的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 各处(室)、各单位按照规定和本方法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制定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措施。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察室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全局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局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七条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办公地址、 等联系方式; (二)环保政务和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 (三)环保法规、标准和标准性文件; (四)环境保护规划; (五)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削减完成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九)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程、标准和依据; (十)环境行政处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一)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情况; (十二)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投诉案及其处理结果; (十三)环保科研工程、申报、立项、结题情况; (十四)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文化建设、环境宣传教育情况; (十五)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情况; (十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七)本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主动公开程序 (一)各信息拥有单位(指信息内容的主管处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及真实性审查; (二)信息拥有单位依照本方法,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意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等),并填写xx省环保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批报告单(以下简称审批报告单,见附件1); (三)信息拥有单位负责人对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公开形式等进行审核后,在审批报告单上签注意见并签字; (四)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对于公开重大敏感性信息,应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按照相应的方式公开; (五)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的拟公开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开; (六)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前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发布。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本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纸、播送、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可从本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见附件2);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用途描述。 第十三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见附件3),并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予以明确; (四)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均需以书面形式。各承办单位需在答复规定期限前的3个工作日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核。 第十六条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个人隐私; (四)可能危及国家平安、公共平安、经济平安和社会稳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建议。 第十九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评议,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整改。 第二十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会同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本局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局法规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凡符合行政复议法受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应诉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方法,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xx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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