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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谈
毒品
犯罪
惩治
对策
措施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毒品是人人憎恶的东西,对于吸毒者我们会逮捕、让他们禁毒,但是我们更要惩治贩毒者,杜绝根源,你有哪些措施。下面小编带来的是。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仍很严峻,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刑事司法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从严惩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预防、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也要从毒品危害社会的规律出发,理性看待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在死刑适用方面,既要考虑惩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也要继续完善适用规那么,更加严格地限制适用范围。就下一步禁毒司法工作而言,要继续加强刑事司法标准化建设,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助力禁毒,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禁毒司法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键词。毒品犯罪;惩治对策;政策分析;综合治理。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刑事司法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能够以案件数、判刑人数、重刑率等指标直观反映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故而在禁毒工作作用突出、责任重大。司法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依法运用刑罚惩罚犯罪分子。但司法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方式又不限于办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利用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也十分重要。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笔者首先从审判工作角度研判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在此根底上,着力分析司法实践中禁毒刑事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而结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提出加强禁毒司法工作的几项措施。
一、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与特点
受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的毒品犯罪呈现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仍处于高位。近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2023年到达历史最高点(13.9万件),2023年和2023年连续回落,但仍分别在11万件以上。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仍然很高,案件数量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居于前列。
二是走私入境、制造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呈加剧之势。当前,国际毒潮持续泛滥,金三角金新月及南美等境外毒源地对我国的渗透加剧,云南、广东、广西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仍保持高位。同时,国内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由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发现了制毒活动。受制造毒品犯罪增长影响,麻黄碱、羟亚胺、邻氯苯基环戊酮等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形势严峻,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从2023年的145件增至2023年的290件,增长了1倍。制毒物品缴获量也大幅增长,且新的制毒原料、制毒方法不断出现。一些地方出现了专门为制毒活动提供化学品和设备的职业犯罪团伙,形成代理采购、按需打包、套餐供应的销售模式。在犯罪方式上,贩毒活动科技化、智能化手段增多,利用qq、微信、支付宝、比特币等在线支付方式进行交易以及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运输的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三是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涉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有所增多。在涉案毒品种类方面,甲基苯丙胺(包括冰毒和片剂)、海洛因仍居于主导地位,其中传统毒品海洛因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合成毒品甲基苯丙胺所占比例不断增长,在大局部地区已超过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同时,新类型毒品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所占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曲马多、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内局部娱乐场所已经出现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情况,局部地方出现了制造、走私、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犯罪案件。据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2023年全国新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34种,国内已累计发现230余种,尚未形成滥用规模。
四是毒品犯罪高发省份相对集中。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性特征,普及全国所有省份,但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在华南、西南、华东和华中地区。广东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近年来一直居全国首位,云南是缅北毒品向我国渗透的主要通道,近年来案件数量增速减缓,但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多发,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缴获量居于高位。广西中越边境地区已成为金三角毒品走私入境的第二大通道。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地受其他省份毒品渗透影响和本地毒品消费刺激,毒品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四川、重庆、福建、辽宁、海南、甘肃等省的毒品犯罪也呈多发态势,各自的地域性特征较为明显。
此外,毒品问题常与黄、赌、盗、抢等问题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不少吸毒人员沾染毒品后,很快走上制贩毒道路,或者实施盗抢犯罪获取吸毒资金。吸食合成毒品极易诱发自杀自残、暴力行凶等极端事件,近年来各地已发生多起吸毒后杀人、驾车冲撞行人等恶性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和社会和谐稳定。毒品问题还容易与暴力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发生关联,严重影响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平安。
二、对毒品犯罪从严惩罚政策的分析
实践证明,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于发挥刑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因而,司法实践中历来强调对毒品犯罪采取从严惩罚的刑事政策。就人民法院的工作而言,近年来无论是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上,还是在制定司法解释等标准性文件中,都充分表达了这一政策立场。2023-2023年,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为21.9%,各年度的重刑率均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十多个百分点。这里从三个层面对从严惩罚的刑事政策作一分析。
(一)从严惩罚政策的多维表达
对毒品犯罪坚持从严惩罚的刑事政策,在审判实践中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注重对源头毒品犯罪的惩罚。所谓源头毒品犯罪,主要是指走私毒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以及走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等犯罪。此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分别导致毒品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境外走私到境内、从毒源地扩散到消费地,具有相对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对这些犯罪要依法严惩,对其中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626国际禁毒日期间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都有对此类源头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判处死刑的案例。例如,被告人刘帮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他人联系商定毒品交易,再将毒品从毒源地快递给外省的买家,共计贩卖、运输5000余克甲基苯丙胺及片剂,被依法判处死刑,表达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值得注意的是,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4月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
(九)对制毒物品犯罪的修订情况,整体下调了全部33种列管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按照数量+其他情节的原那么,对该罪各量刑档次的适用标准作出新规定,整体加大了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罚力度。
在注重严惩源头毒品犯罪的同时,人民法院也注重严惩末端毒品犯罪。末端犯罪是与源头犯罪相对的概念,主要是指与毒品消费环节直接关联的犯罪类型,包括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等。前述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诸多规定都表达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罚。实践中此类案例也很多。如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禁毒新闻发布会公布的被告人於国军贩卖毒品案,於国军每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仅1克左右,但其贩卖毒品近20次,共计15.4克,还从其家中查获12.2023克毒品。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表达了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惩。
第二,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分子。在严惩对象上,人民法院对具有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2023年5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对于累犯、毒品再犯,即使本次毒品犯罪情节较轻,也要表达从严惩罚的精神,尤其对于曾因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刑的累犯、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以及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严格从重处分。同时,根据毒品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屡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应认定为相关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升格适用法定刑,以表达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罚。当前,审判工作中还要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惩操纵、经营涉毒活动的黑恶势力、毒黑交织的制贩毒团伙,深挖涉毒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推动禁毒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取得积极成效。
此外,对于吸毒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盗窃等犯罪,实践中也注重依法严惩,对于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后果和罪行严重的被告人,依法适用重刑直至死刑。例如,被告人龚金洪长期吸食毒品,并出现吸毒导致的梦想等病症,2023年6月8日,龚金洪两次吸食冰毒后,与妻子发生争吵,次日凌晨持菜刀砍死熟睡中的2名未成年子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被依法判处死刑。
第三,切实保障刑罚执行效果。毒品犯罪案件中,累犯、毒品再犯的比例较高,局部再犯系在缓刑、假释考验期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次实施毒品犯罪。为确保刑罚的执行效果,人民法院严格标准和限制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对于毒品再犯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不能排除屡次贩毒嫌疑的零包贩毒被告人、因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等犯罪的证据缺乏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被告人,以及实施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被告人,亦严格限制缓刑适用。同时,人民法院坚持从严把握毒品罪犯的减刑条件,并对严重毒品罪犯的假释作出严格限制,对于具有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的毒品罪犯,一律从严掌握减刑条件,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其实际执行刑期;对于刑法未禁止假释的前述毒品罪犯,严格掌握假释条件。
特别要重视的是,毒品犯罪属于贪利型犯罪,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其效果不亚于判处徒刑。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很重视对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工作。武汉会议纪要提出,要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但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常提前转移、隐匿违法所得和个人财产,待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和审判后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工作的难度很大。为了更加有效地从经济上惩罚毒品犯罪,需要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衔接机制,侦查阶段既要大力做好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工作,也要积极探索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的调查制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案发后转移、隐匿财产。此举将有利于审判阶段的财产刑执行。同时,考虑到毒品犯罪的高度隐蔽性和侦查取证工作的特殊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参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模式,研究在刑法中增加毒品犯罪证明责任倒置条文的可行性。本文初步认为,对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职业毒贩,或者实施毒品犯罪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又没有其他正当收入来源的,可以考虑推定其名下的巨额财产系违法所得,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证据证明该巨额财产并非其犯罪所得。此举将对毒品犯罪追缴违法所得工作产生积极推动作用。不过,由于这个问题较为重大,涉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需要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后稳妥作出规定。
(二)以宽济严的现实意义
毋庸质疑,刑罚对遏制毒品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故在刑事政策上要继续坚持厉行禁毒的指导思想,依法从严惩罚毒品犯罪。同时,也要从事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