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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政局
城乡居民
临时
救助
工作制度
民政局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标准临时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因各种突发事件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xx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根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的根本生活;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与经济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四)与其它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五条临时救助的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根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二)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它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范围,因特殊原因造成根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政府认定的其它生活困难人员。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力法。
第八条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可采取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的方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且当年救助原那么上不超过两次。
对一般户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2300元,对特困家庭救助一次性最高限额2022元;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3000元。
第九条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申请临时救助,原那么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户主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以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医疗或其它凭证、证明等材料,填写XX县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未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方,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经核实、评议后,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拿出意见,报经政府研究后,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经批准获得临时救助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凭证到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救助金。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的资金来源和筹集。
(一)县级财政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临时救助资金;
(三)慈善机构、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资金。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拨付。民政部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核报本季度临时救助资金数额,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完善标准程序,健全档案和账目管理制度;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力口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取消临时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本实施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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