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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安全管理
办法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施工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综合治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条 分公司建立以行政一把手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单位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领导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证体系;并且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体监督作用。
第四条 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项目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配置,或根据情况增加兼职安全员的数量。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应设安全总监。
第六条 分公司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
第七条 分公司为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同时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有条件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险种,从而将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安全生产事故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分公司认真完善和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正确分配职能,责权必须到位,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九条 各级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公司分管领导和/或安全总监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分管领导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三、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投入、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帮助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切实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并在干部的考核、升级、工资等方面推行安全否决权制度。
第十一条 分公司根据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制定、细化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已辩识的重大危险源、法律、法规及局和公司的要求,制定项目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标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并进行安全责任目标的分解落实。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分公司以上年营业额的1%(最低不低于0.5%)提取费用作为安全生产经费来源。该费用在成本中列支,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内容: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生产管理费和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两部分组成。
一、安全生产管理费
(一)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办公、差旅等费用;
(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
(三)自有职工工伤保险费。
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
(一)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手套、袖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二) 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
1、临边安全防护设施(楼层临边、阳台临边、楼梯临边、卸料平台侧边、基坑周边等)的材料、人工费;
2、洞口安全防护设施(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通道口等)的材料、人工费;
3、为安全生产设置的安全通道、围栏、警示绳等;
(三)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1、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人工费
2、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电保护器、低压变压器、低压配电线、低压灯泡等;
(四) 脚手架安全防护
安全网、踢脚板等材料、人工费;
(五) 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卷扬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的材料及人工费;
(六) 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等购置及安装费;
(七)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
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材料整理、垃圾清扫的人工费等;
(八) 安全教育培训费用(含资料、差旅、培训费等);
(九) 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的购置、制作及安装费用;
(十) 安全评优费用;
(十一) 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二) 季节性安全费用:夏季防暑降温药品、饮料;冬季防滑、防冻措施费用;
(十三) 施工现场急救器材及药品;
(十四)其它安全专项活动费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管理
一、各单位预算部门参照本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情况和工程特点,编制下一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并纳入本单位全年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的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三、预算部门或专业预算人员,根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编制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预算,经批准后在预算范围内控制使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应经公司工程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执行。
四、分包单位按照总包批准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方案)投入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应计入总包单位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中。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使用
一、材料部门按照批准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进行相应的材料采购和实物调拨,并建立安全用品采购和实物台帐;
二、主体施工或专业施工清包工的项目,安全用品应由总包单位统一采购和调拨;
三、专业分包,分包工程款中含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总包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投入。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各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发生情况应按月随财务月报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检查
一、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审和考核时,应把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管理作为一项必查的重要内容,检查安全生产费用辅助帐、安全生产费用预算、安全用品实物台帐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投入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二、公司定期对项目部安全投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由于安全投放不足,致使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三、总包方对分包方安全投入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并纠正不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标准和数量进行安全投入,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及操作员工个人防护不达标的现象。
第五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目应认真进行施工图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分公司及各项目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双方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可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二、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或分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三、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项目及分公司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上一级总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会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现场用电、脚手架等大型起重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安拆,应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大型起重设备及安全设施,必须经政府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包方负责,分包方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应纳入总包方的管理体系中。
第二十四条 签订分包合同前,应确认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五条 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的专项合同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的条款,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危险源控制、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权力、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如果分包方在施工中违章操作而又不服从总包方管理进行的,总包方应视情节对分包方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方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方,总包方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业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分包方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总包方负责上报主管部门。
第七章 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控制
第二十九条 基础施工安全防护
一、基础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熟悉作业环境、条件和地质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分公司有关部门会审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施工。对施工的危险部位,要设专人进行监护;
二、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时,应按土质和开挖深度遵照有关规定放坡,土质差的要支撑牢固;开挖深度超过2米时,必须在边沿设置两道牢固的、高1.2米的护栏,地下室深坑还应在护栏上加防护网,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三、槽、坑、沟边一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材料和停置机具。槽、坑、沟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设计及规范规定的要求,特殊情况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四、人工挖孔桩必须制定防止人、物坠落及防坍塌、防止人员窒息、防溺水、防毒气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脚手架施工安全防护
一、搭设各类脚手架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脚手架搭设完毕后需按方案和规范办理验收手续;
二、钢管脚手架拆除时,架杆、脚手板不得随便向下抛掷,下面必须设专人监护;
三、脚手架不得钢、竹、木混搭;
四、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四口、临边处安全防护
一、现浇预留孔洞口,凡边长25-50cm的洞口,应加固定盖板;凡边长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边长150 cm以上的洞口,四周须设防护栏杆,洞口下设安全网;
二、垃圾道口、烟道口、通风道口的预制构件要随层安装,并设置防护栏。采光井口要随层设防护栏;
三、电梯井口采用可开启的标准化定型钢制防护门高1.2m ,电梯井口内首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以上每隔两层或 10 m 应设安全平网;
四、楼梯通道要随层设置防护拦杆。建筑物出入口应搭设长3-6米,且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满铺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梯口临边设两道防护栏;
五、基坑周边,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棚与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
六、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支搭防护棚并设明显的标志,确保行人安全。
第三十二条 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一、项目部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制度,施工机具用电必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