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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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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问题
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开展〞,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业生产方式改革开展的方向。中国人多地少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特色农业不能走开展大农场的路,只能是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走联合开展的路。近日,笔者通过对XX县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与登记情况的调查发现,当前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和登记中有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标准。
一、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近一年来,全县共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30户,注册资金115.89万元,成员总数达202363人(其中农民成员202342人,占成员总数的98%)。其主要特点:一是涉及的领域广,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涉及有蚕桑、蔬菜、瓜果、粮食、中药材、畜禽、奶业等行业;二是牵头的主体多,归结起来大致有四种:基层干部创办型、涉农企事业带动型、专业能人领办型、农民自治型;三是合作的范围大,有的在同一个组或村进行合作,有的跨组、跨村进行合作,还有的跨乡、跨镇进行合作。
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登记情况看,目前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民对合作社还心存疑虑,一些人对合作社的功能、作用知之不多,对合作社特有的合作机制更是不甚了解,因而合作意愿不充分,参与办社的意识很淡薄
(二)目的不纯,偏离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有的农民不明白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正意义,扭曲了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一家一户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更好地发挥家庭承包的潜力,促使农民走向市场,增加收入,致富奔小康的目的,而是
(一)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我国长期小农经济的历史中,农民有的是不断分家分割土地的传统和经验,而没有多少“合作〞的传统和意识;在小生产的思想文化理念的长期熏陶下,不少农民有寄望于“青天〞式好官、“菩萨〞式能人来拯救自己脱贫“苦海〞的依赖思想;同时由于历史的教训,一些农为了实现传言所谓的能得到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的目的,便以村组干部、家庭成员凑人数成立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徒具法律形式,成立后并没有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组织成员开展真正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只是为了成立合作社而成立合作社,合而不作,成为“空壳合作社〞。这里既有农民自身受利益驱动思想的影响,也与政府部门求快求量、指标化考核不无关系。
(三)合作社的规模普遍偏小。30户合作社中,资金数额最高的50.58万元,到达2023万元以上的只有2户,而资金在1万元以下的就有14户,其中6户的资金甚至不到1千元,还有1户合作社的成员出资人均仅为6元。合作社成员最多的318人,20人以下的合作社达18户。规模太小的合作社很难到达成立合作社帮助农民扩大生产规模,推动产业化经营、抵御风险、参与市场竞争、增加收入、开展现代化农业的宗旨,甚至连最根本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法正常开展。
(四)组成人员层次单一,内部结构薄弱。30户合作社中只有3户涉农企事业单位成员和1户专业能人加盟,没有1户龙头企业带动,成员间也没有生产者、购销人、咨询机构等功能职责或环节的分工,要么全是种植户,要么全是养殖户。这些没有职责分工、结构薄弱的合作社,仅仅是同类者的简单合并,没有任何结构、功能上的进化、衍生、升级,就像多艘相同的小船联合起来,组成的仍是一个小船队伍,并没有组成一艘航空母舰一样,也使合作社的功能大打折扣。
二、几点对策
(一)广泛开展宣传发开工作,积极培育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强农民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国家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有着重大的意义。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深入到乡、镇、村和广阔农民群众中去,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动会,解答农民群众提出的具体问题,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涵和相关规定,使广阔农民群众深刻理解我国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充分认识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好处及作用,促使其不断地克服小农意识、培养“民主〞意识,增强“合作〞意识,极大地提高农民群众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自觉、自愿、自发地组建合作社。
(二)积极引导,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一是鼓励商场(超市)、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企业管理模式引入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结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农民走“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合作社+大中型商场(超市)〞、“农户+专业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2页
社+龙头企业〞合作开展之路,实现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稳固和延伸产业链。二是引导、支持基层干部、种养大户和能人带头组建专业合作社,发挥带动农户多、管理较为标准、产品具有一定市场、对弱势群体帮助大的特点,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统一管理,实现规模效应,加快资本积累,形成干部、大户、“能人〞与广阔农民在共建合作社新优势中“共享〞开展成果,在“共享〞中促进更快开展的好机制。三是加强农村经纪人培育,把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结合起来,引导农民经纪人开发产品市场,拓宽专业合作社的销售渠道。依照专业开展的要求,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充分利用合作社农产品的资源优势与经纪人的市场优势,促进合作社与经纪人、合作社与合作社、经纪人与经纪人的合作。四是运用商标手段,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抓紧进行商标注册,组织有一定根底的合作社申报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集体商标,引导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品牌合作社,运用商标开拓营销,通过提高合作社的品牌意识,带动产品品质的提高和市场占有率的扩大。
(三)正确促成合作社的开展,防止形式主义的干扰。政府部门要端正政绩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切忌揠苗助长,用行政的手段、外界的影响来造就外表的繁荣。既要积极主动开展,又要防止刮一哄而起之风;既要鼓励农民申办合作社,又要坚持条件,标准开展,成熟一个,登记一个,切不可急于求成,搞所谓的“开展数量硬指标〞;既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又要防止为套取国家扶持资金搞“翻牌合作社〞、搞“垒大户〞式的假合作社;既要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等城里“人〞下乡与农民合作办社,又要防止少数人钻空子,截流国家给农民的优惠。要真正了解农民在不同开展阶段的要求、愿望,适时适地促进农工联合、农商联合,以促成大规模、多功能、能适应市场变化、可促进生产开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要做到介入而不陷入,引导而不诱导,让农民自己在政府提供的优良环境中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
(四)发挥登记职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准入。要遵循“简便易行、方便农民、扶持开展〞的登记原那么,积极创新效劳方式,前移效劳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开展,为其申办合作社提供全方位的效劳:一是从名称预先核准到设立登记做到优先效劳;二是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做到提前介入,从申请表格填写,设立所需条件、组织机构建立、章程起草的本卷须知,直至合作社顺利领取营业执照实行主动效劳;三是针对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局部为农民成员,文化程度较低的状况,实行上门效劳,指导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和材料的填写,现场解决登记中出现的问题,把效劳、指导工作做实做细;四是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资料,当日受理,当日核准,实行高效效劳。同时,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探讨在开展和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提出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建设性意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有序的开展。
(五)抓紧制订配套的法规体系,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标准化、法治化。一是需尽快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非货币出资方法,以标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评估的方法,解决诸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林产权是否可纳入出资的范围,农民是否可以劳动力代替出资入社等问题。二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的根底上,根据国民经济的行业、工程分类尽快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的工程目录,标准用语,以及核定业务范围的工作规程,提高执照审批工作的科学性、严密性,防止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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