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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行
会计准则
资产
减值
准备
问题
研究
实行新会计准那么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研究
摘 要:虽然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那么第8号——资产减值相对于1999年出台的有关具体准那么、2023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修改后的具体会计准那么而言加强了对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工作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但鉴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和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复杂的形式,完善资产减值准备准那么和加强监督控制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新会计准那么;资产减值准备;跌价准备;调整账户
一、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判断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其分别是: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预付帐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新会计准那么中的资产减值准备存在的问题
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间未作统一规定。中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然而,对于“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使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国际资产减值准那么对计提时间那么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此规定,防止了操作的随意性,使不同企业具有可比性。
2.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使用及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制度规定:“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但在实际操作时,存在如下问题,〔1〕计提了跌价准备的存货结转生产本钱时,如何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2〕在建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如何处理;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企业经营成果的计算考评,但在新制度中未予明确规定。
3.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不同。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在资产负债表附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上分别具体项目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为了区分固定资产净值、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报表上单独列示,其余七项资产减值准备作为调整帐户在资产负债表上均以帐面价余额减去有关资产备抵帐户在报表上反映,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那么按贷款到期年限的长短分别列示于“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中。
4.固定资产减值后涉及的纳税调整。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那么。企业按会计准那么的规定对当期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局部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只说明该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经下降,该局部减值损失按会计准那么规定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税法规定认为,该项固定资产并未实际发生损失,会计上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缺乏以作为认定为实际损失的依据,只有在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固定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上确认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后,企业在进行所得税处理时,通常会涉及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在当期会计利润总额的根底上加上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计入损益的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该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所得税率〔假设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当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将低于计税根底〔假设会计与税收法规对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均一致〕,由此产生可抵减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由此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冲减所得税费用。
三、实行新会计准那么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改良建议
1.正确理解资产减值准备确实认标准。所谓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预付账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即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金。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即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企业应当以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拟。〔1〕坏账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应收款项的可能性,并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2〕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局部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本钱等原因,使存货本钱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本钱局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符合条件下,除了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存货全部转人当期损益,一次性予以核销外,可以对减值的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各项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如果短期投资市价低于本钱,应按其差额确认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在期末,对长期投资进行逐项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可能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5〕委托货款减值准备。企业应当定期或年终,采用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比拟法对有迹象说明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委托贷款,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6〕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不用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应按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孰低法按单项计提全额或局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逐项检查,如果有证据说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资产出售、转让或处置时对减值准备的处理。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那么要求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所以企业会计制度第63条规定,处置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以及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进行交换等,应当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但是执行这条规定的前提是,资产减值准备必须按单项资产计提。在处置按综合法或类别法计提减值准备的短期投资或存货时,由于难以确定其对应的减值准备,在处置时可以不结转其已提的减值准备,留待期末再作调整。需说明的是,坏账准备的计提无论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还是账龄分析法,都可以确定每个账户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故在处置或重组债务时,应当同时结转已提的坏账准备。当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法计提时,在处置局部资产时,应按处置比例相应结转该项资产已提的减值准备,如处置局部股票。例外的规定是,在包含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混合重组中,债权人应当全额结转已提的坏账准备,而不必按比例结转。
3.借鉴国际会计准那么。此次公布的新准那么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那么的接轨,然而我们在借鉴国际会计准那么解决技术层面的同时,还应当结合中国的国情,考虑中国的资产管理条例,重新审视各项减值准备的计提要求。对于没有现成出售价格可供参考又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当这些资产实际已发生减值时可通过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的方式反映这类资产的价值损失,也是解决当前随意计提减值准备的一种途径。
4.转变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新企业会计准那么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较之过去有了很大的完善。然而,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要转变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实施存在着抵触情绪,企业少计提或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现象普遍存在,出现了有确凿证据说明已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已停用假设干年的设备价值还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盈利能力指标核算的现象。还有人认为,可以用计提折旧来代替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因而,转变这种不正确的认识也是当务之急。
5.加强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具有内容特殊、金额较大、情况复杂等特点。在该特殊项目的审计实务过程中,应由专业理论知识比拟扎实、职业经验较为丰富的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方案及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当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如认为不合理,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