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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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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道路交通安全 责任制 实施办法
县道路交通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 XX省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XX省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202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歧山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XX省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以下简称平安责任制),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交通事故防范对策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平安责任。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平安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平安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催促平安责任制的落实; (二)通报交通平安情况,催促单位落实防范措施,消除平安隐患; (三)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交通平安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交通平安防范的工作经验; (五)组织平安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评定。 中央在京机关、驻京军事机关以及本市各系统的交通平安委员会,负责催促本系统所属单位实施平安责任制。 第五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平安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平安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不履行平安责任制的行为予以处理; (三)对道路平安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并催促本系统所属单位落实平安责任制。 第七条每年四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本市道路交通平安宣传日。 本市支持和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道路交通平安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效劳。对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条单位应当落实平安责任制,确定本单位交通平安管理的责任部门,设置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平安管理人员,并向当地交通平安委员会备案。第九条单位履行平安责任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交通平安目标和交通平安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平安技术标准;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当地交通平安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交通平安隐患,及时改正。 第十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机 动车驾驶人,不得录用; (二)对录用后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致人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致人重伤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三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驾驶专业运输车辆; (四)对录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平安培训、考核,建立档案,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五)对录用的持有非本市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本市道路交通状况、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六)掌握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对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七)建立机动车行驶信息档案,定期对安装的行驶记录仪记载的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和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学校除遵守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将交通平安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内容,定期进行交通平安专题教育; (二)中、小学校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纳入学生的综合评定; (三)将学校自备或者租用接送学生的机动车纳入本单位平安责任制管理; (四)小学校按照规定落实小黄帽路队制。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各系统实行道路交通平安年度考核评比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平安责任制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平安信息记录制度。 对单位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记录,并可以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单位未履行道路交通平安防范责任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第十五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6日XX省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的XX省交通平安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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