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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所得税法
要点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要点
篇一:企业所得税法重点难点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重点难点解析
【】鉴于企业所得税在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中涉及较多,是CPA税法中的重点税种之一,每年平均分值为16分左右,客观题和主观题均可能出现,特别是作为综合题型,常与流转税、财产行为税和税收征管法相联络,跨章节出题,这就增加了出题的灵敏性和难度。因而,只有对本章知识纯熟掌握,才能到达以不变应万变。
为便于学好本章内容,特阐述如下:
一、关注今年新政策
每年新增的内容均作为考试的重点内容,因而对新增内容一定要格外关注,本年新增内容主要有以下十二个知识点: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标准提高至1600元;
〔二〕经费计提比例提高至2.5%;
〔三〕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限额的基数改为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四〕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取消10%增长的限制条件;
〔五〕引入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附表,本年结合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现综合题的可能性特别大;
〔六〕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利润率的规定;
〔七〕修正并统一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计算按照的限定;
〔八〕调整了服装企业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九〕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信息的器具和计算机,其采购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列支的规定;
〔十〕增加了明确查补所得税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
〔十一〕修正境内投资收益的补税规定;
〔十二〕增加了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特别折旧的规定。
篇二:2023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
2023年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立即展开,为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精确把握相关政策和征管口径,现对2023年新出台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税收政策及征管征询题进展梳理和盘点,希望对广阔纳税人有所协助。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涉农及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开展的生力军和基石,其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涉农及中小企业在其开展过程中,资金短缺是其面临的主要征询题。为实在处理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征询题,国家税务总局在与财政部共同研究确定连续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预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根底上,又在2023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征询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放宽了金融企业涉农及中小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条件。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简化流程、材料
针对金融企业在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方
面面临的施行简易税前扣除限额〔300万元〕较低、即便施行简易税前扣除仍需提供较多证据材料的两个主要征询题,同时考虑到金融企业内部操纵制度较为健全,治理较为标准的特点,25号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lt;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治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5号〕的根底上,关于金融企业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做了如下调整:第一,将施行简易程序税前扣除的限额由3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第二,将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简化为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以及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索记录,删去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第三、关于原始追索记录,仅要求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必须有司法追索记录,关于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即便没有司法追索记录,但有其他追索记录之一的,也能够计算确认贷款损失并进展税前扣除。
〔二〕统一政策口径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25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分类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预备金税前扣除有关征询题的通知〔财税〔2023〕3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企业治理
为强化金融企业的责任认识,确保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真实精确,25号公告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内部核销治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认定及追查制度,以操纵企业运营风险。并强调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扣除的贷款损失,或故弄玄虚进展税前扣除的,应追溯调整往常年度的税务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有关规定进展处分。
二、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一〕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所得税处理征询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23〕14号〕,2023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共同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征询题的通知〔财税〔2023〕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文中对股权或资产收买比例进展了调整,即由75%调整为50%,并对企业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政策征询题进展了明确。
109号文件下发后,为明确企业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相关征管征询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征询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资产划转的详细情形
按照40号公告的规定,109号文件第三条“100%直截了当操纵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一样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截了当操纵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限于具有100%直截了当操纵或共同直截了当受控关系的以下四种情形:
〔1〕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权或资产,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100%直截了当操纵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根底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根底确定。
〔2〕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权或资产,未获得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100%直截了当操纵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股权或资产,未获得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100%直截了当操纵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
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根底,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根底。
〔4〕在母公司主导下,子公司之间划转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未获得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受同一或一样多家母公司100%直截了当操纵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好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2、假设干政策执行口径征询题
〔1〕运营连续性要求
按10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符合特别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资产划转,需要满足运营连续性要求,即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的本质性运营活动。公告界定了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即股权或资产划转〔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买卖双方已进展会计处理的日期。
〔2〕界定“原账面净值〞内涵
按照企业重组特别性税务处理中被转让资产计税根底由受让方承继的根本原理,109号文件第三条所称“划入方企业获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根底,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以及“划入方企业获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中的“原账面净值〞,均指被划转股权或资产
篇三:企业所得税法及细那么要点
企业所得税法与施行条例各章要点
第一章 总 那么
一、纳税人:
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居民企业1)〔中国境内成立〕
2)〔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
实际治理机构:〔消费运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施行
〔本质性〕〔全面治理〕和〔操纵〕的机构
3、非居民企业
1)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①(中国境内)的所得,
②(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所得, 实际联络:(拥有)(股权)、(债权),
(拥有、治理、操纵)(财产)
2)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
(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获得收入的组织〕
5、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视为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征税对象
1、销售物资〔买卖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劳务发生地〕
3、不动产转让〔不动产所在地〕
4、动产转让〔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5、权益性资产转让〔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6、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7、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住所〕
三、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预缴所得税税率为〔20%〕,减征〔10%〕。
3、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重点〕
一、一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权责发生制〕
2、分期确认收入:
1〕〔分期收款方式〕〔合同商定〕
2〕〔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完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
3、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日期〕〔公允价值〕
4、视同销售物资不包括〔在建工程、内部治理、分支机构〕
5、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同意弥补往常年度亏损
6、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买卖价格〕-资产净值
-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二、收入
1、收入:〔货币方式〕〔非货币方式〕
2、非货币方式收入,〔公允价值〕=〔市场价格〕
3、股息、红利〔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4、利息收入:〔存款〕、〔贷款〕、〔债券〕、〔欠款〕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商定应支付日期〕
6、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
7、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其他〕
三、扣除〔重点〕
1、扣除内容:
1)〔本钱〕、〔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实际发生〕的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3) 不得重复扣除。
4) 本钱〔销售本钱〕〔销货本钱〕〔业务支出〕〔其他消耗〕
5) 费用〔销售费用〕、〔治理费用〕、〔财务费用〕
6) 税金 除(企业所得税〕、〔同意抵扣的增值税〕
7) 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
全部收回或者局部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2、支出 1)〔收益性支出〕〔当期直截了当扣除〕
2)〔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截了当扣除。
3、〔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构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
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4、没有比例的扣除工程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根本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住房公积金
3〕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
4〕特别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平安保险费
5〕能够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6〕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7〕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8〕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局部
9〕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
10〕财产保险
11〕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