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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XX市临时占用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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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人民政府 办公厅 批转 市政 管理局 园林局 关于 临时 占用 新编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关于XX市临时占用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假设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222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假设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假设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那么,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下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解决我市市辖2023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 (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置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 (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置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 (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实施前购置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 (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置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工程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8.1997年4月1日XX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二)审查登记发证。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以下原那么办理: 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 (1)权属来源清晰; (2)界址明确;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 (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 (4)临时建筑; (5)建筑物违法建设局部; (6)其它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3.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领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保存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假设违法建设工程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局局部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别离,建设单位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市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 4.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历史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虽用地、规划手续不完善,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平安,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通行,不占用市政设施、公共效劳设施的,经办证办公室召集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会审,合格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6.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上述房屋时,测绘成果资料应与房地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并对建筑物整体和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对建筑物的专有局局部别出具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和分户图,同时在图中清晰标注建筑物符合规划报建局部。 四、房地产登记税费问题的处理和追缴 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地产证。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地产证及权属证明,但不影响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证。 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催促限期清缴;逾期不缴纳的,有关征收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行政效能监察 在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做好工作,有效解决问题。市监察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发布部门:XX市政府发布日期:202223年02月01日实施日期:202223年02月01日(地方法规) XX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根底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批准的XX县区旧城更新改造工程和城市根底设施建设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那么,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方案、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更新改造的安置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方案、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安置住房和本区域就近安置住房。“跨区域〞和“本区域〞以XX县区行政区划为准。 五、旧城更新改造工程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 (二)跨区域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异地永迁); (三)本区域就近安置(下称。就近安置)。 旧城更新改造工程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如改造工程有条件提供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也可依条件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置。 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旧城更新改造工程,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由工程实施单位实行同一改造工程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含按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20%补偿增幅及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费)。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原那么上不得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根据XX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的有关规定,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高补偿比例,具体补偿比例分别为:住宅房屋增加5%,非住宅房屋增加2023%。 七、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置方式的,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下称:应当补偿面积)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异地永迁安置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面积的,超出或缺乏局部按照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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