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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个人
工伤
申请书
个人工伤申请书[5篇]
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志兵,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年9月16日,民族汉,籍贯襄阳市,住址:XX省襄阳市长征路春风巷47号,身份证号码:42060119702023167018,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联系 1364720231931。被申请人: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襄阳市XX县区虎头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兵,任党总支书记、所长职务联系 :3605147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在2023年11月3日受伤为工伤。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志兵是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于2022年7月进入该单位,在七里河检疫分所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申请人刘志兵于2023年11月3日上班时间,在执法工作中遭到经营户暴力,致使申请人刘志兵头部左额部一长约。5厘米皮肤裂伤,缝合四针。右手小指、示指、中指,手掌尺侧Ⅱ度烧伤,松节油附着,全身多处松节油附着,申请人受伤后,在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
1、头皮裂伤。
2、右手Ⅱ度烧伤。
3、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4、脑外伤反响。住院治疗54天,花费医药费19253元。后因脑外
伤反响强烈于2023年2月27日再次到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脑外伤后综合症。花费医药费291.8元,以上两次治疗合计花费医药费:19544.8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的受伤属于工伤,鉴于被申请人为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为此,特向襄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请予以核实认定,深表感谢。
此致
申请人(签字):刘志兵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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