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2023年环保局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docx
下载文档

ID:1489878

大小:21.03KB

页数:12页

格式:DOCX

时间:2023-04-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环保局 扬尘 污染 防治 管理制度
环保局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市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定义) 本方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撤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方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xx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方案)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撤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撤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以下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平安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工程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去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撤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撤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到达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撤除房屋。 (二)撤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撤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撤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平安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标准和房屋撤除施工技术标准;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标准。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撤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撤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去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方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效劳标准。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以下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前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方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 ,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撤除防尘规定的处分)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撤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2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撤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