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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林产业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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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集体 制度改革 林产 发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林产业开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阔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标准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局部。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方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方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第一局部林改相关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 1、自留山政策, 2、责任山政策, 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 4、谁种谁有政策, 5、林地流转政策, 6、生态公益林政策, 7、退耕还林政策, 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 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 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2、责任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四条规定,责任山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全区统一标准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享有责任山的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并允许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已签订有承包合同,但没有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期限的,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责任山已落实到农户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其要求保存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保存。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 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经营,承包方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 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凡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按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数承包到户;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出租、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二)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种植的林木,由该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方法,林木处置后,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并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落实经营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其中70%以上应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谁种谁有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六条规定,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的林木,坚持“谁造谁有,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确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经济组织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林木所有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方法,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落实经营主体后登记发证。 5、林地流转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方法(试行)第七条承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者局部林地使用权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局部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林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已经实行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流转合同标准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标准的,要予以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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