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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局
检查
考核
实施方案
司法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和省司法厅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及市司法局市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区司法局成立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二、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及职责
(一)2023年1月1日前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由区司法局(以下简称我局)主管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接受我局的年度检查考核。
(二)我局负责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按要求上报市司法局进行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分所)考核等次的评定。
(三)辖区各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按照我局法律效劳科(市律师协会联络组)2023年2月22日下发的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三、检查考核及自查的重点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根本情况
(二)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六)履行义务的情况。
具体检查考核标准按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4)中的“二、检查考核内容〞执行。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具体评定标准按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4)中的“三、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执行;
五、考核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区司法局报送本所2023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查评分表;
(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纳税凭证(可以是税单,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指相关证书或者有关文件);
(五)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开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提交审计报告或能够证明已交纳有关基金的证明材料);
(六)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提交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效劳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八)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九)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全所参加年度考核的执业律师执业证。
六、检查考核程序
(一)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中“检查考核内容〞的规定,我局到所属律师事务所(分所)进行检查。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向我局报送本单位2023年度执业情况和对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报告及所需材料。
(三)我局按照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律师事务所(分所)2023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评定考核等次,并上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在市司法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市司法局按照年度考核结果,在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五)市司法局发布考核结果公告。
(六)指导和监督各律师事务所完成对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分所)报送的材料、律师协会对执业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重新进行考核。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分期满后再予考核。律师事务所(分所)暂缓考核的,其所属律师也暂缓考核。
七、时间安排
自通知下发之日至3月11日为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自查阶段,3月12日至3月20日为我局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检查阶段,3月21日至3月26日为材料报送阶段。3月29日我局将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4月12日市司法局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4月16日至4月20日在确定考核结果后,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各律师事务所必须将所属律师执业证收齐盖章)
八、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所要高度重视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和严格按照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制订严格的实施方案,按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认真执行。
(二)对于曾经被投诉、有违规纪录、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将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在认真自查的根底上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年度检查考核材料,报我局办理年度检查考核手续。年度检查考核材料须提交打印件,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报送的各种材料,均应附电子版。
(四)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或依据评分标准不满80分的,要限期整改。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区司法局将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分,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司法厅依法撤消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区司法局将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局委托区司法局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予以考核,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由市局报省司法厅予以终止。
(五)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区司法局将上报市司法局,由市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其律师不得参加考核。由市局报省司法厅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五)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同时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内容总结
(1)司法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和省司法厅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及市司法局市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区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2)律师事务所(分所)暂缓考核的,其所属律师也暂缓考核